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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PMP认证
企业微商“分销”变传销? 看工商部严打网络传销的正确打开方式! [发表于 2016/10/18]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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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安全中心推送了一篇名为《严打网络传销不手软,腾讯配合工商部门封停“云在指尖”等相关账号》的文章。

  微商行业大动荡?企业借助微信等平台做微商如履薄冰?传销、分销、直销,企业傻傻的分不清楚?

  事情是这样的

  咸宁市工商局在15年接到举报称,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在咸宁地区从事传销活动,遂展开调查。发现其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后给上线会员返佣,其返佣规则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涉嫌传销特征。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案件处罚结果: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9日发布案件公示,对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给出案件判决结果。将本次企业违法行为定义为传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0元,共处罚1,500,000元罚款。

  “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沙俊贤。

  


  (来源云在指尖官方新浪博客)

  10月12日,微信安全平台指出:云在指尖微信平台中充斥传销信息,正常使用微信的人群被恶意推广,破坏了互联网环境、社会经济秩序,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也同时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同时根据工商机关的行政建议要求,对“云在指尖”相关公众帐号也进行了封号处理。

  这也就出现了为什么我们会收到微信安全中心推送了的《严打网络传销不手软,腾讯配合工商部门封停“云在指尖”等相关账号》的文章了。

  所以,放心,微商行业没有大动荡!

  那么,为什么“云在指尖”微商分销会被认定为传销呢?官方公布信息如下:


  小编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行政法规意义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进行了整理:

  一、行政法规意义上的“传销”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云在指尖公司互联网营销案例对其他企业营销渠道选择及经营方式起到警示作用。国有国法,对那些抱着一心想要打法律擦边球,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小编只能说:长点心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本文根据网络、微信安全中心文章、咸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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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jnzg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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