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某项目自2006年12月发出中标通知书,2007年3月份与监理和施工企业签定合同,2007年年底才办理完土地征用手续;施工和监理企业人员于2006年12月份陆续进场,先因土地原因,后土地问题解决,又因业主资金问题造成该项目直至2008年的现在还未能全部开工(全线共10个标,仅有2个标部份开工),造成业主和各施工企业间矛盾较大,未开工标段的施工企业要求业主必须处理完补偿问题再谈开工问题。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签合同前交过现金履约保函,且从2006年底至现在现场一直停置部份施工机械和停留部份从业人员,并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各项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个人浅见,略谈一二。
1. 首先学习施工合同。认真分析合同关于“8、发包人工作”的规定以及“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的内容,认真学习“十、违约、索赔和争议”等方面,作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应该完成的工作。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管理的资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根据相关的联系函进行合理索赔。1)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利息;2)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用;3)现场从业人员的工资;5)部分费用,主要是现场管理费用和税金。是否执行调价文件应该执行合同规定,毕竟还要进行施工。
3. 经过那么长的延期时间,项目开工却要非常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