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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
737. 除了银行在决定资本充足率时,要按第一支柱的要求考虑交易的经济内涵外,监管当局将监测银行的考虑是否充分。因此,针对特定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资本,可能超过新协议第一支柱规定的资本要求,特别在单个银行的总体资本要求不足以反映其所面临的风险时。 738. 另外,监管当局可以检查银行资本需求的自我评估是否切合实际,自我评估如何在资本计算及某些交易文档中得到反映,以决定资本要求是否与风险轮廓相符(如替代条款)。监管当局也将检查银行在其经济资本计算中持有的头寸,是否考虑了期限错配问题。另外,监管当局可以检查银行对资产库中资产间实质关系的评估,以及这些评估如何体现于计算中。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方法不够有效,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取消或减少对发起资产的资本减让,或提高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资本要求。 风险转移的重要性
739. 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绝不是转移信用风险(如融资),即便如此,信用风险的转移也是有限的。但是,发起行为降低资本要求,从事资产证券化所导致的风险转移已引起了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如果风险转移不充分或不存在,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发起行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要求的资本,或者不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本要求。因此,监管当局希望,发起行为了获得一部分的资本减让,应将部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样,所减免的资本与有效转移出去的信用风险量有关。下面这些例子中,监管当局考虑了风险转移的程度,如保留或回购大量的风险,或通过资产证券化以为我所用的方式有选择转移的风险。 740. 根据风险均衡程度,发起行决定保留或回购重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这可能会影响资产证券化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当监管当局认为大部分信用风险和资产库名义值,可能自始至终转移给至少一个独立第三方时。当银行以造市为目的回购风险时,监管当局认为,发起行购买一部分交易是适当的,但不能购买全部交易。监管当局认为,发起行出于造市目的所购买的头寸,应在一定时期内卖出,这样才能保持转移风险的真正目的。 741. 识别非重要风险的转移、特别是与质量好、未评级的暴露有关的转移的标志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质量较差的未评级资产和风险暴露中主要的信用风险都保留在发起行。相应地,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检查,可以提高特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或提高银行的整体资本要求。 市场创新
742. 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低资本要求可能无法解决全部潜在问题,监管当局应注意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新特征,评估包括检查新特征对信用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在第二支柱框架下采取适当的措施。第一支柱框架下的反应是注意市场创新,可以采用一系列操作要求和/或有针对性资本处理的形式。 隐性支持
743. 对交易的支持,无论合同形式的(如担保交易初期使用的信用提升)还是非合同形式的(隐性支持),都可以采用很多方式。如,合同形式的支持可以包括超额担保、信用衍生工具、延长账户(spread account)、有合同的追索债项、次级票据、向特定部分提供的信用缓释工具、费用利息收入或保证金延期收入及超过面值10%的清收式赎回(clean-up call)。隐性支持包括从资产库中购买质量恶化的信用风险暴露、向证券化信用风险暴露库中注入打折的信用风险暴露、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证券化资产、用能够系统地提高证券化资产库质量的资产进行资产替换或注入。 744. 与合同形式信用支持相比,隐性(或非合同形式)支持条款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在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隐性支持条款削弱了允许银行将证券化资产排除在监管资本计算之外的破产隔离(clean break)标准;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隐性支持条款会消除风险转移的价值。银行通过提供隐性的追索,向市场发出信号,即风险仍然在银行的账户上,未能有效地转移,从而使银行的资本计算低于真实风险的资本要求。因此,各国监管当局应对提供隐性支持的银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745. 一旦发现银行向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隐性支持,银行将被要求持有与未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水平相当的资本要求,并要将自己被发现提供非合同形式支持的情况和因之而产生的后果(上面提到的)向外披露。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与其信用风险相称的资本,并阻止银行提供非合同形式的支持。 746. 但是,如果发现银行多次提供隐性支持,将要求银行将不良行为对外披露,监管当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管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 · 监管当局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银行获得对证券化资产的资本优惠处理; · 通过对标的资产规定风险权重转换系数的方式,要求银行对所有的证券化资产持有资本,仿佛银行已提供了承诺; · 要求银行在计算资本时,将所有证券化的资产视为仍在资产负债表中来处理; · 要求银行披露隐性支持的条款和/或超过最低风险资本要求以上的监管资本。 747. 监管当局在确定隐性支持上应保持警觉,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缓释隐性支持的作用。调查之前,将禁止银行利用计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延期偿付权)来降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反应将达到改变银行隐性支持条款的目的,并帮助市场正确理解有关银行在合同债项之外主动提供未来追索的意愿。 剩余风险
748. 与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大体上一样,监管当局将检查银行认定信用保护的方法是否恰当。针对资产证券化,监管当局尤其将检查针对第一损失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保护的适当性。这些头寸中,预期损失不是风险的主要部分,可能通过调整价格由保护购买者持有。这样,监管当局希望银行在经济资本政策中考虑这部分预期损失,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保护方法不够有效,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包括针对特定交易或某类交易增加资本要求。 赎回条款
749. 某些允许他们赎回资产证券化交易或未到期信用保护的条款,可能导引银行不得不对相关暴露的损失或信用质量恶化负责,监管当局希望,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要采用这些条款。 750. 除了上述主要原则外,监管当局希望银行只出于业务经济性的考虑,执行清收式赎回,如当信用暴露的成本超过其收益时。 751.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任何与明显为了提前中断交易无关的时间赎回(time call),不作为期限错配,当银行打算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这种赎回时,必须提前通知监管当局。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银行进行赎回前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就银行所知,采用这一条款不会必然导致银行必须承担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损失; · 支持银行决定采用时间赎回的合理解释; · 关于采用这种条款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的说明 752. 必要时,监管当局可以根据银行的总体风险轮廓、当前的市场条件或采用赎回对银行风险轮廓的影响,要求银行进入引导(follow-up)交易。 753. 与日期有关的赎回,赎回日期应不早于资产证券化标的暴露的有效期限或加权平均期限,因此,监管当局可以设定第一次可能赎回的最短期限,如假定存在资本市场资产证券交易的前期的沉淀成本( up-front sunk cost)。 提前摊还
754. 监管当局希望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计划,以应付有计划和提前的摊还。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计划不够有效,将采取适当的措施。措施至少包括要求银行获得专门的流动性或提高提前摊还的转换系数。 755. 监管当局可以通过检查银行如何决定最短的摊还期,来检查有控制的摊还过程,提前摊还时需要支付账面余额的90%。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措施不够有效,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提高与某个特定交易或某类交易有关的转换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