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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程款应该付给谁?
楼主

秀秀
PMB:3744
省份:
行业:IT软件
注册:2003/11/10
  
  
【案例】

这是我们顾问单位的一个案件:某工程由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该施工单位将其中部分外墙工程分包给某公司,并签订有书面的分包工程合同,上有分包单位盖章及代表靳某某签字。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支付均由现场实际负责人靳某某办理,并领取支票。工程完工后,靳某某与某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并收取最后尾款十余万元,某施工单位在靳某某签完结算书后,将尾款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靳某某。

事隔半年后,分包单位向某施工单位发来律师函,称工程尚未结算,余尾款约20万元未支付。某施工单位回函解释已与靳某某办理完结算及付款,但该分包单位称对此事不知情,仍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结算并支付尾款约2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没有盖分包单位印章,而仅有靳某某个人与某施工单位办理的结算及收款是否有效。而作为某施工单位,其应对方法有二种:

1、主张靳某某收取工程款是职务行为,其付款有效。

2、与分包单位协商,另行付款给分包单位,另向靳某某主张返还付到其个人的款项。

我们作为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抗辩:靳某某作为该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其收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的支付是有效的。本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

【实践指引】

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注意:

1、付款应注意收款主体的合格,应与签订合同上收款一方对应。

如收款人与合同上收款方不一致,则应要求其提供合同收款方的授权书。特别需注意的是,个人代表公司收款,除非合同上有载明的收款人,否则不论其职务多高,均应提供公司盖公章的授权其收款的授权书。

2、付款如是以支票方式交给收款人,请注意尽量不要开空白抬头。并应要求收款人写收条或开。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工作方便,付款时在支票上不写抬头,这种情况极易产生争议,建议实践中尽量不要开空白抬头,如实在要开,则应要求收款人在收条或票上注明,“支票应收款人要求为空白抬头”。

另我们注意到有的施工单位用支票付款时,仅要求取支票人在存根上签名,这种方式也是不规范的,建议用支票付款时,也应同时要求对付写具收据或票。

3、付款要注意与合同应付时间、金额对应。

我们有办理过几个案件,是施工单位付分包款项付多了,然后要求分包单位返还,分包单位拖延或拒绝的。最后虽然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但施工单位仍因此付出时间及诉讼费用的成本。所以,在付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应付时间及金额,不要发生多付的情况。

回复 | 引用 发表时间:2015/2/2 1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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