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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分析项目合同或协议。

项目合同中,往往会对项目的付款条件、罚则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做出说明。这些合同条款务必进行认真的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有的合同,其付款条件可能对投标单位相当有利,例如国内某省信息产业厅宽带双极化固定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项目合同的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招标方支付合同总款的50%;硬件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款30%;系统安装调试完成且初验合格后进入30天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安排终验,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款20%。

而有的合同,其付款条件则相当具体,而且明显是加强了对招标单位的利益保护,例如某电厂应急无线通信指挥系统项目合同付款条件:

……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卖方提交如下资料,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做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3.本合同第8款和附件3中明确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需交付资料已交付并经确认;

5.3.2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合同货物(包括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60%。

1.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全部设备的“验货证明” (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2.全部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3.全部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设备维护运行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6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开票要求:卖方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保持整洁平整,不得折叠、涂改、作有标记,打印内容在发票规定的框线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退还,卖方需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性能验收证书签署后,买方验明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批合同货物价格的20%。

5.3.4 剩余的合同设备价格的10%做为设备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买方参加国外培训、验收、联络会议的费用(如有)支付:每次国外培训、验收、联络会议前,卖方按买方要求负责支付相应费用到买方指定的单位。出国完成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买方费用金额(按合同规定的或买方同意的人/日数单价计算)的书面文件及卖方开具的该金额的发票后,经审核无误,买方支付该金额的款项,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相关转发票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卖方负责)。

5.4.2现场其他技术服务费(含国外技术人员现场服务费(如有))的支付:

卖方需将技术服务费并入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技术服务费。

5.5 运费等的支付:

每台套运费在所有设备交货后由卖方一次性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费,卖方需将运输费用并入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运费。

5.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7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7.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5.7.2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5.8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8.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履约保函和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8.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8.3凡买方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出的索赔,买方均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继续追偿。

5.8.4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还有一些合同,对罚款的相关规定则非常具体,可能是货物交付时间,也可能是人员资质,项目中的关键人物的投入工时等等。例如某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集成采购及安装项目,其中有如下规定:

……

5.1.2.人员管理要求

5.1.2.1.投标人应承诺项目经理要专职服务于该项目,由任职开始,至合同执行完止,履行在合同内要尽的责任。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为了项目的最佳利益,招标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

5.1.2.2.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验收之日止,项目经理及专职协调工程师在深圳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月,如需离开深圳,应首先获得招标人的同意。

5.1.2.3.投标人应保证从合同谈判结束到开始设备安装期间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5 名技术人员(3 名工程师以上)常驻深圳开展工作,在深圳时间不少于20 天/月

5.1.2.4.从设备安装到调试结束,项目组至少应有12 名技术人员(6 名工程师以上)常驻深圳,在深圳时间不少于20 天/月,以确保系统能如期开通。

5.1.2.5.EMCS/PSCADA 应有专门的项目小组和工程师。合同签订后,投标人的本项目组成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相符,若投标人确需更换有关人员,必须书面上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

5.1.2.6.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明显不称职的情况,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为符合要求的相应人员,投标人应无条件给予更换。

5.1.3.      人员更换罚款

5.1.3.1.在任何情况下,如招标人不通同意更换而更换项目经理、专职总协调工程师,投标人应交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同意更换(包括提出要求更换)而更换项目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投标人应交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

5.1.3.2.在任何情况下,如招标人更换专业工程师、专职计划管理员、专职文档管理员,投标人应交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

5.1.3.3.上述所有罚款直接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另外一些合同,可能会涉及到履约保函,甚至信用证,这些都是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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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pb655 发表于 2010/3/15 2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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