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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自作主张放弃了会计在职研本期第一次的课程,而是参加了税务学院的CTO的公开课,因为我期待蔡教授的课很久了,这次是公开颗,免费学知识,再说在职研的同学可以帮我记笔记.到现在还在庆幸我的选择,今天一天课,我一点没有觉得枯燥,也没有想发短信或联系朋友的想法,用如饥似渴形容对他传授知识的渴望一点也不过分.下面,我就将他的讲课j精华笔记如下,也给朋友们分享一下。
今天讲了两个主题:
1、 企业所得税法深层解读
2、 新所得制下的税收筹划
详细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深层解读
基本税率降至25%,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仍为15%,对于高新企业认定不在于该企业是否在高新企业园区,而在员研发费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还有产品收入站企业收入要求达到60%以上,其他条件见法律规定。
五年过渡期。不再有无火力年度的相关归 ,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执行无年,满无年后不在有税收优惠。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当时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实施后无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执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火力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人”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木工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给我的启发,开展新业务,尽量注册为分公司,合并纳税,今后赢利后再变更为子公司。但目前需注意各地分工司的注册条件有变化。
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我认为现在的说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了。我听的时候还在想管理公司酸哪一种企业呢?按照中国“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并举的要求,我觉得它应该属于居民企业,这样的话,它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的交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虽然是按照外国噶率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为了避免在中国成为居民企业,它应该将实际管理机构即对他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实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及人员往现场迁移,这样也正好解决其公司内部的工作衔接问题。我是这样想的,也不知是否符合他们的实际。
收入税法中现在明确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费用扣除额氛围“全额扣除”“不得扣除”“限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目前的要求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2、 无合法凭证的处理原则:
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与原来的表述对比,去掉了“合法”两个字,实际上就是放宽了对发票的硬性要求。举了个例子,合理取得的假发票也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在流转税方面会损失,但是所得税这边也可以认定。
具体的变化分析(一)收入
未完待续(要回家准备晚餐了,只好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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