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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梯子案:惊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 [发表于 2004/5/26]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1229   
离奇梯子案:惊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

  民主与法律时报报导,一架搁在墙外,踏之颤抖、险象环生的木格梯子,竟是吉林省东
丰县城某栋二楼住户王有财一家人6年中与世间沟通的惟一通道。为了取得室内楼梯的使用
权,王有财于1998年起诉至法院,案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省高院的判决,原告的诉
请竟然“无法”得到省高院的“支持”。
  
  最近,这起“梯子案”终于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04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精神派员到吉林省东丰县,针对王有财家庭所经历的6
年“梯子案”进行实地调研……
  
  1992年10月的─天,吉林省东丰县城的王有财一家从郊外乔迁到县城向阳路的新居。一
家四世同堂十口人即将搬进这个宽大敞亮的二楼住宅,然而一楼到二楼楼梯内塞满了各式各
样的杂货箱子,几乎占去了半个过道,好多家什都无法搬到二楼。
  
  他们想找到这些货物的主人──县机电公司的同志腾一腾地方,但看到一楼的各个房间
都放满了各种机电设备,也只好作罢。没有办法,许多大一点的家什只好通过绳拉手托,从
二楼的窗户运了进去。
  
  50多岁的王有财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做建材生意的。这期间,县机电公司与外贸公司
在向阳路34号共建了一栋小楼。当时县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并用于办公,而二楼则
由外贸公司办下产权,做了办公室。到了1992年,外贸公司因无钱偿还王有财18万的建材货
款,遂将二楼的房间给王有财,用来抵债。
  
  这是一栋80年代建设的小楼,楼内没有卫生间,如厕都要下楼到对面的公厕去。而楼梯
摆满箱子,上下极为不便,王家找到机电公司,要求清理楼道,而对方表示无能为力,那些
东西没地方放。迫于无奈,王有财有了自己建楼梯的想法:在二楼的北墙挖个门洞,外面就
是一楼的楼顶,然后在这个楼顶与地面之间修建一个楼梯。
  
  动工之前,王有财特意找到了机电公司的同志,说:“我暂在外面自己建一个临时的楼
梯,但这个楼道还要留着,说不定哪天我还要走,那时你们得让我继续走。”对方表示同意。
王家很快就付诸行动,买来了钢铁,请来了电焊工,共花费了一千多元做成了一个从地面到
一楼楼顶的铁楼梯,共十六级,宽度为0·7米,楼梯两侧有铁栅栏扶手。这样,暂时解决了
王有财一家上下出入的问题。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王有财一家人的匆匆的脚步早已将楼梯的金属台阶打磨得白白亮
亮,而铁梯的焊点经过岁月的风化也已经张开了口。1998年春,市容管理处的同志找到王有
财说:“你家自建的这个楼梯没有正当的手续,是违章建筑,要立即拆除!”而后,县消防
队也下达通知:“马上拆除。”至此,已经用了6年的铁楼梯寿终正寝。
  
  失去了外面的铁楼梯,王有财一家只好再回过头来要走楼内的楼梯,而这时整个楼梯的
过道上已全被杂物堆放得满满当当,根本没有下脚的地方。焦急的王有财找到机电公司,要
求重新使用这个楼道,但立即遭到拒绝。于是王有财只好做了一个临时性的木梯子放到原来
铁楼梯的位置。从这天起,一家人进进出出,都得依靠这个木梯子爬上爬下。只是他们当初
做梦也没想到,这架简陋的木梯子,竟已让他们爬了6年之久。
  
  这架颤颤巍巍的木梯子就这样成了全家人进出的必经之路。一家老老小小每当踏上这只
梯子心里都充满惊恐,生怕一不小心脚下踩空而从上面掉下来。特别是王有财的两个孙女,
每天都要上学放学,王有财只好抱着孙女下梯子,那种战战兢兢的样子还是将孩子吓得哭出
声来。
  
  王有财想出个办法:那就是找来一根粗一点的绳子并系好一个套子,每当送孩子下梯子
时,先将这个绳子套在孩子的身上,然后上面大人抓住这根绳子,以给孩子一种安全感,然
后另外一个大人则搀扶着孩子下梯子。
  
  而等到孩子放学回来比较麻烦,因为孩子需要先冲着窗户扯开嗓门喊人,楼上的大人听
到动静后迅速出来,先将这根绳子带套的那一端扔下楼,然后孩子将绳子套在自己的身上,
上面的人小心地拉着绳子,孩子小心翼翼地一点一点地爬上梯子。单单为了孩子,也要争来
走正常楼道的权利。
  
  1998年7月,王有财正式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状称,1992年合建楼房时,机电公
司与外贸公司有个约定,外贸公司走一楼的楼梯上下班。后因被告将楼梯变成自己的临时仓
库,影响上下通行,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楼梯的使用权。
  
  同年8月,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认为:“(建楼时)当时有个约定,外
贸公司走一楼上下班,但后来一楼楼梯(正厅)的产权已归我们,便与外贸公司因楼梯发生
纠纷。后来我们设想买下二楼,但一直没有谈成,而外贸公司在未徵得我们意见的情况下将
二楼卖给了原告,原告从1992年建室外楼梯到现在,所以没有理由要求走我公司的室内通道。

  
  一个月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现原告要求在室内楼梯通行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
效期限,其请求不能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此判决,随即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998年11月中旬,辽源市中级法院作出如下二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1982年,原东
丰县机电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建办公楼的协议书,约定:机电公司住一楼,外贸公
司住二楼,并通过一楼正厅上下班……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有财已取得了二楼的专有权,同
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互有权,双方对建筑物的互有部分,应共同使用,共同拥有,须永久维
持其共有关系,永远不准分割。
  
  判决如下: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的一楼室内楼梯上诉人
享有通行权……”被上诉人东丰县机电公司针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暂缓执行的申请,同时要求
辽源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辽源中院很快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999年2月9日,王
有财收到了辽源中院再审的最终裁定:维持本院的原民事判决。
  
  王家人谁也没有想到,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逆转!短短的3天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院向东丰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了如下通知:“你院执行的(1999)辽民再字王有财与县机
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决定再审,现通知你院暂缓执行。”
  
  一个月后,省高院下达了民事判决:“(王有财)自行搭建室外楼梯并通行多年……其
行为应视为放弃走室内楼梯的权利。现其主张享有一楼室内楼梯的通行权,其权利主张已经
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该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并判决如下:“撤销辽源市中
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裁定,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王有财自行在原址修建室
外楼梯通行。”
  
  对省高院的这一判决,王有财一家感到十分犯愁:室内的楼梯不让走,而有关部门又禁
止室外搭梯。于是王有财带着厚厚材料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两个月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同志亲自来到东丰县进行实地调查,但事情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王有
财又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
  
  从1998年开始,这架室外木梯子就成了王有财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惟一通道。期间,
王有财的连襟刘学东、王有财的外甥女赵潼,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
而王有财爱人的姑夫来串门时也不慎坠梯,当场被摔断了四根肋骨。最悲哀的莫过于王有财
的老母亲了。自从1998年这架木梯子立起来后,哪怕是如厕,老人也无法离开过二楼的家门。
2001年,老人在家里去世了,遗体却无法运下楼。王有财特地到县政府,要求政府出面协调。
最后,老人终于在死后火化这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
  
  2004年初,这起“梯子案”引起了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庭的几位同志来到东丰县王有财家,对这一世间奇案展开调查。王有财说,相信我会讨到最
后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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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离奇梯子案:惊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 [回复于 2004/5/26]
这么小的一个案子,都要最高法院出面。
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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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帅哥约,不在线,有人找我吗?bj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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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离奇梯子案:惊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 [回复于 2004/5/26]
这比起那些早上醒来发现房顶被掀的拆迁户来说,还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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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事
慮之貴詳
行之貴力
謀在於眾
斷在於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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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离奇梯子案:惊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 [回复于 2004/5/26]
中国得实现人性管理了,太多的旧东西需要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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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一片森林,我是森林中狼群的首领。
我将依靠我的坚强与毅力,率领我的狼群在森林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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