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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下) [发表于 2004/8/28]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1426   
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下)

  派出所

  事先没有联系,我直接“闯进”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这里与李思怡家仅仅相距一个街区。听我说明来意之后,喧闹的值班室里立即沉静下来。一个年轻的警察对我说,领导全不在家,别人不能回答任何问题。看我不死心,他指着空空的车库说你看警车全都出去了。这时过来一位女警察,问我是干什么的,要看我的证件和介绍信。我给她证件和介绍信,她一看就嚷嚷起来,中国科学院的管这事干什么。我也生气了,大声对她说,你管我是什么单位的干什么,我是一个中国人想了解这件事不行吗。她吃了一惊,然后扭头走出值班室,再也不进来。其他人也纷纷出去了。屋里只剩下我和同行的朋友。过了一会,进来了另一位女警官,比较老练,和颜悦色地对我们说,上级有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就李思怡案件对外人发表任何意见。她建议我们先找区公安局政治处联系。见此情形,我们只好离开。

  走出派出所大门时,我回头看了一眼它的大院,我看到在车库的房檐上刷写着醒目的标语——“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面对这蓝底白字对比强烈的标语,我呆若木鸡,茫然地站在那里,直到同行的人喊我才醒过神来。

  往回走的路上,同行的朋友对我说,看来团结村派出所的警察已成惊弓之鸟,对与这个案件有关的人和事避之唯恐不及。

  在居委会,我们又遇到了那个老练一点的女警察。她再一次把我们拒之门外,而且断言事情早就解决了。她质问我,这件事有什么可报道的,你为什么不研究吸毒问题,警察死了的时候你为什么不来,你为什么不通过组织渠道进行调查。她越说越生气,站起来对我说,死人的事多了,为什么抓住这件事不放。事后得知,这位女警官就是李桂芳所在社区的“片警”。

  当然,警察也并不都是一个样子。在法庭上,公诉方就列举了李桂芳的另一次经历。2003年4月2日下午5点,李桂芳在成都新都区一家超市偷窃一件T恤衫时被送警。警方同样发现并确认李桂芳吸毒。但是,当警方了解到李桂芳家中有一名3岁孩子在家时,即派人去李桂芳家中核实。确认之后,认为李桂芳并不适合强制戒毒条件。于是向李桂芳下发了限期戒毒通知书,还给了她20元回家路费。在这两起案件中,李桂芳的行为如出一辙,但执法人员的做法却截然不同,当然后果也是天地之差。

  妇联权益部的领导告诉我,凉山州公安局为了打击本地极为猖獗的吸毒贩毒行为,只好自办管理机构照顾犯人的孩子。经费不足,办不下去,公安部门只好把这些孩子分配给干警领养。这些干警不但要抚养自己的孩子,还要抚养犯人的孩子,累得精疲力竭。本来民政部门应该管这些孩子,但是他们不管,也不给公安部门经费。这位领导无奈地说:“现在怎么样了也不知道。”

  共青团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和少年先锋队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际上,共青团、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队并不是彼此独立的组织,而是一个“四位一体”的系统,其中核心组织是共青团。所以,我的采访名单中只有共青团的权益部。

  我的运气不错,第一次去团委权益部的时候正赶上领导在家。领导很客气,不但同意接受我的采访,还给我倒了一杯茶。这令我很感动,以至于犹豫是否要在这里公开这次采访的内容。

  我问是否了解李思怡案件,领导说不知道。待我简单介绍了事件之后,他又说知道,但是知道的不多。他说好像是在一份报纸上看到的。我问看到报道后权益部采取了那些行动,他说他没有过问这件事,也没想过要采取行动。我问这是不是你们职责范围内的事,他说是,但他们能力有限,权益部只有两个人,要管那么多的事,根本忙不过来。我问还有比人的生死更重要的事吗,这位领导沉吟良久,然后说我们的体制确实有很多问题,我们的一些工作人员确实缺乏权利意识和起码的同情心。看上去他很无奈。

  这位领导强调,由于儿童与母亲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而母亲必然是女性,所以儿童工作主要应该由妇联负责,而共青团侧重于保护青少年的权益。

  在去团委权益部之前,我先访问了一个以维护儿童权益为宗旨的公益组织。共青团是它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级领导机关”。

  我问该公益机构的领导人是否知道李思怡事件,他说事先不知道,事情发生后,从报纸上了解到一些情况,但是没有进一步的了解。我问你的机构准备为此采取点行动吗,他说还没有想这个问题。我问难道这不是你们的责任吗,他说这事不归他们管,他们只管农村地区的孩子。我说你们的宗旨是维护青少年权益,并没有分城市和农村啊,他承认这一点,但又说李思怡只有三岁,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只管少年,三岁的幼儿应该归妇联管。我说这与我的理解不一致,他说绝对没有问题,不信你去问团省委权益部。后来我曾向权益部领导请教“青少年”的年龄界限,他告诉我35岁以下的都叫“青少年”。同时,他承认35岁以下的人都归他们管。

  妇联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妇联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去妇联的时候正赶上开大会。权益部办公室没有人。我找到会场,在外面等了十几分钟。看到有人从会场出来,我请他找一下权益部领导,很快领导就出来了。听我说明来意,这位领导决定不开会了,带我来到她的办公室。

  这位领导告诉我,事前李思怡的家人没有向妇联求助,事发后也没有找过妇联,妇联也没有主动过问这件事,也没有下一步的具体打算。她也不知道基层妇联为此做了什么。她承认没有就此事询问过下级妇联,下级妇联也没有向她汇报过相关事宜。

  我问为什么你们不干预这件事,她说因为事情已经得到圆满解决。我问解决的标志是什么,她说上级领导高度重视,责任人已经受到严肃处理。我反问,处理责任人问题就解决了吗,即使把涉案的警察都判死刑,问题就解决了吗,李思怡不是照样没饭吃、没人管,照样随时都有可能饿死在家中。她一时语塞,没有说话。我又问如何理解“维护权益”,这位领导说“维护权益”就是在侵权发生之后,而且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妇联去督促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我问为什么不能事先预防,她说那样当然好了,但是办不到。她强调妇联只是一个社会团体,没有权也没有钱,自己不能直接解决什么问题。也许是担心我的理解能力,这位领导给我举了一个例子。她去看过被收容的妇女和儿童,条件极为艰苦,非常可怜。她当场就要求收容站改善条件,但是什么结果也没有,只好不了了之。她叹了口气,然后说,现在问题太多,管不过来,没办法。

  她强调,妇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妇女的权益,儿童权益保护主要应该由共青团负责。

  李思怡的世界

  李思怡,没有父亲,只有妈妈。她的妈妈,没有工作,吸毒、贩毒、偷窃、“乱搞”,还是一个缓刑犯。姥爷死后,她和妈妈失去了唯一的稳定的合法收入。邻居偶尔给的一两个馒头,二姨偶尔给的十块二十块钱,构成了全家的全部合法收入。母女俩主要依靠李桂芳的非法收入维持生存,包括偷窃、贩毒以及变相的卖淫。也就是说,在合法的范围内,李思怡和她的妈妈只有死路一条。尸检报告显示,李思怡“发育一般,营养较差”。

  在她短暂的生命中,很少有欢笑和歌声。她已经习惯了,所以总是不声不响、不哭不闹。她被大人和孩子排斥,没有伙伴,也很少出门玩。她没有什么玩具,只有一个破旧的绒毛熊。当妈妈白天“外出找钱”时,她就被独自被锁在家里。而夜晚降临的时候,陪伴她的只有黑暗。她经常忍饥挨饿,小小年纪就学会了隔着窗户的铁栏杆向过往的邻居乞讨。她没有留下一张照片。我们只能从邻居的描述中知道“圆圆的脸,大大的眼睛,扎着两根羊角辫”。她甚至没有户口。最后,由于警察的渎职,如此悲惨的生存机会也被剥夺了,在炎热的夏季,经受着饥饿、干渴、黑暗、孤独、恐惧和绝望的漫长煎熬,最终死去。

  在监护人不可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诺大的中国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和个人愿意承担这份责任。亲戚不收留她,外人不收留她,街道不管,单位不管,派出所不管,就连国家的儿童福利院也不管。她没有得到来自政府的任何救济,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她也没有得到来自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各类公益组织的任何帮助。

  在李思怡短暂的三年生命历程中,除了亲属、邻居给予了零星的援助之外,全靠一个吸毒的母亲抚养,而所有的对她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

  让我们透过记者与李桂芳的一段对话,从另一个角度看一看李思怡的生活世界。

  记:李思怡在你心目中是个什么样的娃娃?

  李:董事,听话,很乖。

  记:两三岁的娃娃你怎么知道她乖?

  李:朋友、邻居都说她乖,嘴巴甜。不管认识不认识的人,她都打招呼。

  记:嘴巴甜是你教的吗?

  李:一个是我教的,一个是她自己。

  记:你每次出去是抱娃娃一起走,还是把娃娃放在家里?

  李:放在屋里的时候很少,也不会捆上门,不知道那天怎么了。

  记:你娃娃的童年与别人有什么不一样?

  李:我不像人家父母那样关心她。

  记:在你的心目中,你女儿的童年是什么样的?

  李:我说不出来。

  记:你娃娃是不是经常饿肚子?

  李:没有,只是吃的晚点。

  记:你姐姐说你给娃娃饼干就凉水吃。

  李:不是凉水,是开水凉了,灌到瓶里。

  记:你女儿爱不爱你?

  李:我女儿比较爱我。我朋友不多,我们俩经常在一起。

  记:你认为警方对娃娃的死应负什么责任?

  李:我说不上。警官工作失职吧。

  记:你觉得谁应负主要责任?

  李:……

  记:你对娃娃的死该负什么责任?

  李:不该把她锁在屋里。

  记:派出所对你关心吗?

  李:关心。我们的片警对我比较好。包警官每个星期来两次,了解我的情况。有时会给孩子带点吃的,有时会给点钱。

  记:家属大院对你关心吗?

  李:居委会王主任很关心我。

  记:亲戚们关心你吗?

  李:与亲戚不来往,只有姐姐对娃娃很好。

  应该站在被告席上的仅仅是警察吗?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李思怡没有父亲,因此也没有祖父母。她的母亲根本不具有监护能力。在她生命的最后一年里,外祖父母也全都去世了。她也没有兄和姐。她的近亲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法担任李思怡监护人的成钢厂、九仟片区家委会、华严镇民政局,没有一个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它们也没有为李思怡指定过监护人。试问:成钢厂、九仟片区家委会、华严镇民政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李思怡家的收入状况完全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但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九仟片区家委会和成钢厂社管科却以李桂芳吸毒为由拒绝给予李思怡和李桂芳低保待遇。该条例还规定,如果负责低保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要“给予批评教育、调离保障工作岗位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试问:九仟片区家委会、成钢厂社管科、华严镇民政局的负责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李桂芳显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且屡教不改,但是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个机构和个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桂芳的监护资格。该法还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李思怡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但是没有一个组织和个人对此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试问: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都在干什么?它们/他们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李思怡事件中,如果存在“共同责任”的话,那么应该承担“共同责任”的就不仅仅是警察,还有许多人应该承担责任,但是他们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而且也没有受到良心的惩罚。他们不但逍遥法外,而且心安理得。

  

  四、再问:谁之罪?

  在李思怡案件中我们发现,不是没有保护她的法律和制度,例如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也不是没有相应的机构,例如有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院、居委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类慈善机构;也不是没有人,这些机构经常宣称自己深为人浮于事而苦恼,而李思怡的亲戚和邻居们则整天靠打麻将消磨时光;也不是没有钱,国家每年用于低保的财政支出已经超过百亿……但是,当李思怡需要它们/他们伸出援手的时候,这些法律、制度、机构和人,或是明确拒绝,或是装聋作哑,眼看着她在死亡线上挣扎,直至死于非命。

  该有的基本上都有了,但却没有避免悲剧的发生。在需要它们/他们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们/他们却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是什么使这些维护弱者权利的社会建制失灵?躲在它们和他们背后的“无形杀手”到底是什么?谁是杀死李思怡的真正的凶手?

  从社会的道德状况看制度失灵

  几乎所有的人凭直觉就可以得出结论,人心冷漠是杀死李思怡的元凶。一位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你死于人心深处的冷”。(《你死于一种冷》)是的,只要人们多一点善心,就不会有李思怡的悲剧。试想,如果王新、黄小兵多一点善心,多打一个电话或是路过李思怡家时停一下车,孩子就不会死。如果李桂芳的姐姐多一点善心,收养李思怡,孩子也不会死。如果邻居们多一点善心,多一点倾听,及时报警而不是等到臭味打扰了自己才去报警,孩子也不会死。如果成钢厂社管科和家委会多一点善心,就会给李思怡母女低保,如果家委会再多一点善心,像帮助李茂林那样帮助李思怡,孩子也不会死。如果儿童福利院多一点善心,收留李思怡,孩子也不会死……这样的“如果”太多了,不必一一列举。所以,是冷漠使制度失灵!

  其实,挽救李思怡并不难,只要人们多一点善心。但是,挽救李思怡又非常难,因为我们这个世界最缺乏的就是善心,而最多的则是冷酷。

  这种冷酷表现为对他人苦难的麻木。从那些渎职警察身上人们感受到了那种寒彻骨髓的冷酷。连成都市政法委书记也用“冷血者”称呼他们。但是,冷血症状并不局限于警察。在政府机关,在法院,在家委会,在派出所,在九仟片区,在宾馆的电梯里,在卖报亭边,在出租车里,在饭桌上,我同样能够感受到这种冷酷。在各种场合,我向各种各样的人询问同样的问题:你知道李思怡吗?对这件事你有什么感想?你打算为此做点什么?大多数人的回答都是:有点印象,孩子死得惨,没什么打算。一些人一无所知,但也不愿意多问几句。我故意提起的话题往往刚一开始就结束了。那几天,成都的天总是阴沉沉的,阴冷阴冷。走在街头,突然想起陶渊明的那首诗:“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这种冷酷表现为拒绝为捍卫社会正义付出哪怕是些微的代价。无论是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还是神通广大的记者和声名显赫的学者,几乎都不愿意为我的调查提供帮助。个别碍于情面给予帮助的朋友也一再要求我“做好保密工作”。由于不想牵连那些帮助我的朋友,许多极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不能公开使用。这是为什么?很简单,这是一件使地方政府脸面无光的事情,而帮助我调查无异于外扬家丑,这就势必会得罪政府,而得罪了强大的政府或许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所以,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人们不但自己无所作为,也拒绝帮助别人有所作为。

  我在青白江区作调查时,为了提高效率,我找到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希望他能够帮助我联系有关机构。这位朋友告诉我,李思怡事件影响很大、很恶劣,使青白江区丢尽了脸。他说,不用请示他就知道,他的领导不会同意他帮助我,无论是以组织名义,还是以个人身份。他自信地预言,如果他今天帮助了我,明天他百分之百要下课。我相信,他的担心不是庸人自扰。于是,我只好提出“最低要求”,请他给我带个路。他说那也不行。看来,他不想为维护正义付出一丁点的代价。可怕的是,这位官员的表现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中国人从来就这样没有良知吗?中国人天生就这样没有良知吗?好像不是。如果不是,那么是谁把中国人变成了禽兽,甚至是禽兽不如的东西?禽兽尚且不自相残食,我们为什么就能干出“率兽以食人”的勾当?

  首先,精英应该为全社会的道德沦丧负责。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精英的道德状况。精英具有强大的道德示范作用。有什么样的精英,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如果精英缺德,那么社会不可能是有道德的。试想,如果一个社会中无官不贪、无商不奸、法官贪赃枉法、记者收受红包、学者惯于剽窃、明星男盗女娼,那么怎么能够期待平头百姓个个讲究礼义廉耻?如果只有无道之人才能够飞黄腾达,怎么能期待人们见贤思齐?

  其次,宣传机器应该为全社会的道德沦丧负责。二十多年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国策指导下,权力控制的宣传机器和金钱控制的宣传机器通力合作,肆无忌惮地宣扬一种赤裸裸的“强盗道德”。如今强盗已经掌握了“文化霸权”,冷酷已经支配了我们的社会舆论。那些天生不幸的人,那些权力和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那些遭遇各种个人无法控制的外部打击而陷入困境中的人,他们的不利处境被认为是咎由自取,所以理所当然活该倒霉。在各种媒体上,充斥着对弱者的鄙视和诬蔑,他们不是懒人,就是笨蛋,如果既不是懒人又不是笨蛋那就是坏人,应该被歧视、被侮辱、被践踏、被遗弃。相反,“成功者”被捧上了天,但从不过问他们是如何获得成功的。实际上,这种强盗道德最符合精英的利益,因为他们可以据此推托对穷人的责任,理直气壮地拒绝救助弱者,他们也可以据此安慰自己的“良心”,使自己心安理得地继续掠夺。但是,这种舆论环境对弱者却极为不利,因为它不仅剥夺了弱者获得社会救济的道义根据,而且还通过强化他们的自卑和自责使他们在物质的不幸之外更加上心理的不幸。

  最后,制度应该为全社会的道德沦丧负责。它鼓励自己的宣传机器宣扬强盗道德。它打击政府内部捍卫正义的行为。那些政府官员拒绝帮助我进行调查不是没有道理,他们确实会受到上级的训斥甚至惩罚,至少不会因此得到表扬、加薪和提职。它迫害社会捍卫正义的行为。在政府的高压下,四川的媒体对李思怡案或是保持沉默,或是歪曲事实,直面现实的报道被封杀,不听话的记者受迫害。首先报道这一事件的记者李亚玲,因为“不听话”在网上发布后续跟踪报道,而被剥夺了采访的权利,只能在家里做点编辑工作,而且如果再不老实就有可能丢掉工作。一位北京来的人见过她,事后她受到安全部门的调查和警告。她说她不想见我,因为她不想再惹麻烦,如果因此丢了饭碗,她不但要失去房子、车,她的孩子还有可能成为第二个李思怡。在我的一再坚持下她同意与我见一面,但条件是不能谈论李思怡案件,而且即使是谈无关的话题也要在她的车里谈。她告诉我:“车里最安全。”

  从政府的运行逻辑看制度失灵

  为什么“冷漠”能够杀死李思怡?这是因为,在李思怡案中,伴随“冷漠”的还有“渎职”。这种“渎职”表现为公安机关、家委会、成钢厂社管科(也就是民政部门)、国家的儿童福利院,对法律明确赋予李思怡的权利的公然践踏和无情剥夺。

  那么,为什么它们/他们“敢于”而且“能够”践踏和剥夺法律赋予李思怡的权利?这显然不是一个“冷漠”可以解释的。

  一般说来,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建立一套维护弱者权利的制度,或是由于弱者的反抗,或是出于强者的同情,或是两者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富人出于自利的算计,为了减少穷人的反抗,会同意拿出一些钱来解决社会的贫困问题。政府为了降低统治成本,提高正当性,也会制定和实施财富再分配计划。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私自利的动物,也是有良知、有同情心、有恻隐之心的动物。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正是人性中那些“善”的东西,产生了人类的利他主义精神和行为。强者的同情催生了前现代社会的慈善事业。在现代社会,这种同情对扶贫事业的发展仍然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当今中国,绝大多数政治精英只对自己的利益负责,早已放弃了道德责任。对于他们来说,“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都是自欺欺人的口号。他们只承认严酷的实力原则,只照顾强者的利益,而无视弱者的苦难。因此,中国现行的扶贫体制,主要是迫于压力的产物,而不是出于同情的产物。

  在权威主义政治中,政府不但垄断公共权力,也控制了一切集体行动的手段,无论是精英还是大众都处于一盘散沙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群体、阶层或阶级没有表达意愿或显示实力的机会和渠道,也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及时、准确地感受到他们的诉求和反抗的强度。由于面对相同的问题,拥有相同的手段,同一群体的人往往会采取相同的行动,所以当问题带有普遍性,例如成为全国性问题时,反抗也就成为全国性的了。也就是说,在权威主义体制下,民间社会尽管不存在全国性的组织,但仍然可以形成全国性的行动。

  在中央集权的权威主义政体中,一切重大的政策和制度安排都由中央政府决定,地方政府少有创制的权利,而仅仅是制度的接受者和执行者。所以只有当某一问题成为全国性问题时,而且中央政府意识到必须解决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和制度,而且这种机制也必然是“全国一刀切”的。这种自上而下建立的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弊病。制度的制定者是中央政府,但执行者却是地方政府。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中央能够感受到压力,但是基层的执行者感受不到压力。基层的执行者面对的是分散的服务对象,这些孤单的个人无法对它/他施加压力,更何况此时的孤单的个人又是一个弱者,既没有权,也没有钱,还说不出话。

  在市民社会发达的社会里,某个群体获得了某项权利,那是有组织斗争的结果。一旦对手同意赋予你某项权利,那就意味着他不得不赋予你这项权利,而且你也有能力捍卫你的权利,这种能力来自有组织的力量。试想,如果基层政府面对的不是孤单的个人,而是有组织的群体,官员怎么敢于无视、践踏、剥夺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在中国,由于弱者没有组织手段,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加之无权、权钱、无声,所以只好任人宰割。权威主义政府,再加上精英联盟,得到强势集团支持的政府更是有恃无恐,弱者的命运可想而知。在这种大环境里,一切捍卫公平的方案、政策、制度、行动都很难被真正落到实处。

  李思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弱者中最弱的人,政府和社会对她的所有承诺都没有兑现,但是她无能为力,甚至连抗议的可能都没有。如何对待她的权利完全取决于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态度。所以如果小官僚没有同情心,那么这套机制很难发挥作用,弱者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这就是为什么只要工作人员缺乏同情心,李思怡的权利就无法兑现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冷漠可以杀人的根本原因。所以在这种体制中,如果没有好人来办事,即使有了用意良好的制度也很难充分发挥预期的作用。一句话,没有善心就办不好善事!

  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可以为上述分析提供有力的支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家庭人均收入”是决定城市居民能否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据新华网(2003年11月25日)报道,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社会救济处官员说,根据民政部出台的有关规定,审批享受低保待遇,关键要看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单纯以申请人家中有无彩电、冰箱,是否养宠物等,作为给予低保待遇的硬性标准。另据新华网(2003年9月25日)报道,民政部、司法部负责人当天说,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也将纳入低保范围,接受社会救助。民政部长李学举说,民政部门将研究制定对低保家庭分类救助的办法,对回到城市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尽快办理低保手续,发放低保金,以避免一些人因生活无着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但是,各地在执行中央指示的过程中,总是增加一系列附加条件,把一些符合国家救济标准的人排除在外。据四川在线(2003年08月15日)报道,8月14日,青羊区苏坡桥街道办事处出台新规定,对使用手机、打麻将、佩带金银首饰的低保对象,将报请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资格。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宣称:“我们出台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杜绝救济懒人。”成都市民政局低保处称,将于年内出台的《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而来自省民政厅的消息称,乐山市犍为县今年制定了低保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家中正在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饲养观赏性宠物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有吸毒、嫖娼、赌博的”人员都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在这些以帮助穷人为职责的国家公务员的心目中,你必须家徒四壁、必须变卖所有家当包括结婚戒子、必须没有任何过错、必须终日辛劳还无法满足温饱、必须与一切现代文明提供的物质条件绝缘,才能得到他所掌管的、用全体人民的税收支付的、数量低得不能再低的低保金。这是在帮助穷人,还是在折磨、侮辱、迫害穷人?!在他们的心目中,穷人还是不是人,穷人还有没有权力享受现代文明?!

  为了维护强者的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对抗中央政府,不惜“闯红灯”,至少也是“见到红灯绕着走”。对弱者则恰恰相反,为了剥夺弱者的利益,地方政府同样会对抗中央政府,也会不惜“闯红灯”,也会“见到红灯绕着走”。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动机却截然相反,前者是为了帮助强者谋取非法利益,后者是为了剥夺弱者的合法利益。

  从知识分子的良知看制度失灵

  弱者自己无能为力,政府存在“代理失灵”,那么还有谁能为弱者维护权利呢?一般说来,在现代社会里,在政府之外,知识分子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主要力量。2003年发生了两个案件,十分相似,而且都轰动一时,一为孙志刚案,一为李思怡案。比较这两个案件,我们可以从中看到,知识分子在维护社会正义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局限。

  孙志刚,湖北黄冈人,生于1976年,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案发前任职于广州某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身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之前,孙志刚的亲人已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4月25日晚,孙志刚纪念网站建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全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以及其他两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23日,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庭审当天的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6月9日下午4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25日,国务院宣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至7月31日废止。

  需要补充的两个情节是:孙志刚的大学同学为他捐款8000余元,孙家用其中的4000元做了法医鉴定;孙志刚在最高法院工作的同学找到《南方都市报》将孙志刚被毒打致死一案公布于众,从此事态发生了根本转变。

  孙志刚的大学同学全力支持,提供金钱、寻找律师、联络记者在报纸上披露冤情;三位法学博士上书人民代表大会;广州的教授出钱出力;北京的教授们连开了好几个会,还不断写文章、发表声明;律师也挺身而出,不但敢接案子,还免费服务。这一切在李思怡案中根本看不到。为什么?强国论坛上的一份不可能再短的帖子对此做出了回答——“她不是大学生”。这个只有一句话的帖子真是一语道破天机。

  这里的逻辑再清楚不过了:孙志刚是大学生,我们也是大学生,所以孙志刚是我们的人;你打别人可以,打死别人也可以,打死多少都无所谓,但不许打到我们头上;你打到我们头上我们就要抗议,就要让你付出惨重的代价,让你今后不敢再打。试想,如果孙志刚不是大学生,能有那么多的大学同学帮忙吗?如果孙志刚不是大学生,教授、博士、记者、律师还能那么义愤填膺地上书、开会、写文章、发声明吗?

  但是,李思怡不是大学生,她不但没有大学同学为她抗争,也没有那么多读过大学的教授、律师、官员、记者为她撑腰。只有一些没有名气的网友为她说话,那个小有名气的任不寐又把她当成政治赌博的筹码。她的母亲被关在戒毒所里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下与警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她的亲人们被拒绝告知任何消息,也不得参与善后处理事宜。据《新闻周刊》报道“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且这笔赔偿被要求必须在开庭前到位。”而李思怡的亲属仅得到了10万元的赔偿。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就在打死孙志刚的同一个救治站里,“在去年10月、11月、12月和今年1月的头20天,这个救治站均有相当数量病人死亡,死亡人数分别为16、15、15和12。但材料没有说明他们的死亡原因。此外,在孙志刚案庭审时,一位病人检举说,他亲眼看见209房有人被打死。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证实,从3月16日到3月19日,救治区共有3人死亡。其中两人属于病死,一人是‘头部挫伤,颅内出血’。这个死亡名单中尚不包括孙志刚。”“这里死一个人像死个蚂蚁一样!”(据乔燕琴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新闻周刊》)但是,知识精英们对这些发生在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时间的“令人吃惊的死亡现象”没有发表任何评论,也许仅仅是因为这些死者都是没有上过大学的农民。

  谢泳在《期待社会贤达:由孙志刚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孙志刚案发生以后,我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学生和教授开始发挥他们的作用。或者说,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自己的声音,主要体现在公开的传媒上,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的私人活动。”胡少卿在《热看公共知识分子》一文中指出,孙志刚案以及其他事件中的一些迹象表明,“在中国,正在形成比较成熟的‘公共知识分子’势力。他们不仅是某个领域内的专家,同时又充满关注现实、改造社会的热情;他们有理想、有抱负,但又不莽撞盲动,而是持一种理性的态度,运用手中的知识,富于成效地使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他们代表的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而是始终坚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言。……现代传媒所创造的‘公共空间’是他们发挥作用的重要媒介,电视台、网络、报纸杂志成为他们经常光顾的场所。”

  谢泳和胡少卿的判断基本上是正确的。从孙志刚案中的确可以看到一个历史性的伟大进步。但是,对比孙志刚案和李思怡案,我也分明看到了社会正义的“势利”和公共知识分子的“自私”。至少在整体上,他们还不能说是“始终坚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言”。而这也是李思怡悲剧得以发生的根源之一!

  互联网上的审判

  谁杀死了李思怡?难道凶手仅仅是警察吗?孩子的母亲没有责任吗?孩子的亲戚没有责任吗?邻居没有责任吗?其他人没有责任吗?制度没有责任吗?价值观没有责任吗?在互联网上,这样的追问从一开始到今天从未停止。

  在互联网上,警察、李桂芳、那个不知姓名的生父都受到了最严厉的谴责。李思怡的邻居们也在劫难逃。一位网友大声疾呼“不要放过那些可恶的邻居”。“我不相信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他们会一点听不见孩子的哭声,一天两天三天,一家两家三家,他们全都是死人吗?自己不想管闲事,给派出所打个电话很难吗?孩子活着他们听不见哭声,死了怎么就能闻到臭味呢?难道他们只有嗅觉,没有听觉吗?须知就在孩子上下左右几十米内,有几十户邻居,几百口人哪!”他还诅咒“这个罪恶的小区,小心遭报应!”

  萧翰指出,在李思怡悲剧中,“没有人幸免于罪,没有人不是罪人”。他认为“这不是一个共同犯罪的故事,却是一个共同罪孽的结果。”(《没有人幸免于罪》)另一位网友写到“我们就是她的地狱”。“一边是由我们所构成的她的地狱,另一边是孤独的她和陪伴她的哭泣。……她面对的唯一的东西就是由我们构成的地狱。我们是有罪的,我们需要忏悔的能力——那怕萌生一个忏悔的念头也行。”(《饥饿体验: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

  人们的反思也深入到制度的层面。一位网友写道:“事件发生之后,成都市公安局对一些负有渎职责任的执法人员明快地做了刑事或行政处理,民间舆论对吸毒母亲、街坊邻居及警务人员的道德或行为缺失亦多有评论。但笔者认为,此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制度与法律上的缺失,首先应当被关注与审视。没有制度与法律的改进,就谈不上亡羊补牢。”(《从三岁女童李思怡的悲剧看制度的缺失与弥补》)

  任不寐指控现行制度杀死了李思怡。“我们对她的悲惨的死完全无能为力,只有默默垂泪,心魂惧裂。任何繁琐的论证都是愚蠢无良的,是国家及其精神杀害了她。”“李思怡回到天国了,这个罪恶的世界不配拥有她。这个世界彻底留给了流氓、骗子和罪犯统治,也留下象我这些冷漠的看客接受煎熬。”(《祭李思怡文》)在《李思怡之后,思想何为》一文中,任不寐进一步把李思怡与《安妮日记》的作者相比,把中国大陆的制度与法西斯相比,并得出结论,李思怡的命运比小安妮更悲惨,中国大陆的制度比法西斯更不人道。

  还有人在价值观层面追寻悲剧的根源。一位网友写道:“这是个什么样的世界,除了五一时节,还知道宣传些为社会辛勤工作的普通劳动者,其他时候呢?都是什么样的人物出现在当今的媒体上,除了大小领导外,剩下的版面大多留给了杨斌、周正毅之流,他们成了多少人的偶像!至于这些致富英雄们是怎么在几年功夫身家百亿却是没人追究的,好像为他们催肥的不是一个个滴血的馒头。谈什么民主,谈什么言论自由,无良记者心中是有杆秤的,哪个红包重哪个自然就‘民主’自然就有‘言论自由’了。直到他们一个个露馅,我们才知道,哦,原来那些家伙是吃人者。我们就是这样生活在一个以崇拜吃人者为价值观的世界里!在小思怡的案子里,谁是真正的凶手,万恶的崇拜吃人者的价值观就是真正的凶手!每一个拥有这样价值观的人都拖不开干系,刘思怡案子里你不是,那么张思怡、王思怡、李思怡呢?今天不是那么明天呢?只要你认定这个价值观,你就会学着去吃人、适应着去吃人、找机会去吃人,你就是凶手。因为有了这么个吃人者的价值观,才有了这让我们恐惧的社会现实。”

  

  五、怎么办?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开始实施市场化改革,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转变为一个市场社会。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的就业制度、分配制度和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贫困问题日益凸显。面对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困问题,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如“送温暖工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两个确保政策”、“再就业工程”。人们可以轻易地列举出一大串现行反贫困体制存在的问题,如政策体系不完备、各项政策不配套、一些政策相互冲突、一些政策无法落实、资金不足、人员素质低下等等。但是,这些反贫困政策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缓解城市贫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些努力,城市贫困将比现状不知要严重多少倍。

  人们习惯于强调投入不足、制度不完善,总是抱怨钱少、人手不够、忙不过来,指责法律不健全,并据此为自己开脱。这些都是事实,但不能成为推脱责任的理由。人少,毕竟还有人,比这更不紧迫的事情不是也办了吗?钱少,毕竟还有钱,比李思怡处境更好的人不是也领到低保了吗?制度不完善,但是毕竟有制度,即使是不完善的制度如果被执行了也能够避免这场悲剧。不要忘了,制度是由人来运行的,制度也是由人制定的。

  李思怡案告诉我们,最严重的问题也许并不是制度不完善、资金不足、人员素质低,而是有了制度、有了钱、有了人之后,理应得到解决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所以,在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初步建立之后,最核心的任务是解决制度失灵问题。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现实呢?政府存在“代理失灵”,投票机制不存在,有组织的弱者不存在,强者的同情心微乎其微……在此情况下,可供我们选择的维护弱者权利的机制其实很少。从李思怡案和孙志刚案中我们发现,比较实现因而也比较可行的两种维护弱者权利的机制是“独立的媒体”和“人类的良知”。所以,为了使李思怡悲剧不再重演,为了维护弱者的权利,必须赋予媒体更多的自由,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这也许是当下我们应该做也能够做的两件事。

  赋予媒体更多的自由

  邵道生在《“孙志刚案”的四个“一般来说”》一文中指出:“凡这类案件大致有以下四个‘一般来说’:一般来说,当地的权力部门是不怎么太愿意(或很不愿意)‘家丑外扬’的;一般来说,本地的护法单位(如律师事务所、法院)是很不愿意介入这类案件的;一般来说,受害者若是靠个人的能力和努力是不太可能打得赢这类官司的;一般来说,一旦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或作批示),那么该地的党政首脑领导也会立即‘高度重视’起来,案子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才可能‘水落石出’。”

  李思怡案与孙志刚案证实邵道生的预测完全正确。但是,他漏掉了一个环节,如果没有媒体曝光,小人物的冤情根本无法上达天听,从而也无法引起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刘晓波在《从孙志刚案到中止收容遣送——民间自发的维权运动推动制度改革的杰作》一文中指出:个人维权-媒体曝光-民间施压-高官干预-媒体追踪和民间压力继续强化-政府做出决策,这一链条可谓民间自发的维权运动推动制度改革的杰作。在此意义上,冤死于收容所中的孙志刚,无异于民间抗暴的英雄,他对恶法酷吏的反抗,固然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但他的死在社会效果上,却最终导致了恶法的中止。所以,他是为所有从今以后得以免除受收容遣送歧视的人们而死。如此民间英雄的出现,有赖于媒体和民间的强大支持。在孙志刚案中,民间扮演了主动的角色,而政府只是被动应对。而这既是改革以来社会进步的深层逻辑,也是中国整体转型的正途——与其把十几亿人的福祗和国家的未来交给政府,远不如每个人从民间立场做起,每一媒体从新闻独立的本位做起,个人为争取自己的福祗而要求且捍卫应得的基本权利,每一媒体为争取独立地位和监督政治权力而挺身而出。一个人维权的勇气会激发众多人的参与,一个媒体的监督有效会带动诸多媒体加入,二者合力推动的维权成功,就可能形成制度变革的契机。

  在李思怡案和孙志刚案中,互联网显示了强大的威力。在突破新闻封锁、传播信息、形成舆论、产生持续的压力等各个方面,互联网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对此闵大洪在《网上舆论的形成及特点》一文中有精彩的论述。

  在现代社会中,传媒对舆论的形成、舆论的反映、舆论的引导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伴随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这一新媒介在新闻传播和舆论形成等方面,已经无可争议获得了自身的地位,并在当今整个传播格局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互联网的功能十分强大,舆论的反映和形成是依赖其各种功能而实现的,并呈现出与传统大众传媒不同的特点。在国内,网上舆论主要是通过下述两种手段实现的:论坛(BBS)和新闻跟贴。前一种又可以分为网站论坛(指各类网站设立的论坛)和论坛网站(只提供网友上贴贴子单一功能的网站)两类。因为它们可以迅速而集中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言论,使民间舆论或民意得以展现。

  网上舆论的形成及其强度的提高,与互联网的发展,包括网民数量增长、网站功能扩展成正比的。当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刚刚在中国兴起时,网民数量很少,论坛数量也很少,尚未达到足以产生社会影响的地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网站开设论坛的数量越来越多,尤其是1999年以后,众多新闻媒体网站甚至政府网站都提供这一功能,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新华网的“发展论坛”和“统一论坛”、外交部网站的“外交论坛”等,为网友表达意见提供了园地。目前,不论是网站论坛还是论坛网站,大都已形成针对不同网友兴趣需要的众多类别的论坛群组规模。一些门户网站由于巨大的流量,还增添了新闻跟贴网友评论的功能,当刊发一条新闻后,网友即可发表自己的看法,每当一条热点新闻发出后,跟贴评论可以很快达到数百页、上千页,即贴子总数可达到成千上万条。

  网上论坛一是新闻的集散地,国际和国内的一些突发新闻和重要新闻都能看到;二是观点集散地,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既有系统的阐述,又有大胆的设想;三是民声集散地,网民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乃至阶层分布都很广,论坛中能够听到各种声音。用“四面来风,八方来雨”来形容论坛的热闹景象或许最为贴切。以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而网络论坛这类互联网功能,则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

  今天,网友言论之活跃之规模已达到为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均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甚至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达到任何部门、机构甚至公众人物无法忽视的地步,这种状况是前几年无法想象的。社会舆论若只是在街谈巷议中存在,力量是有限的,但要通过某种媒介集中表现出来,效果就会成倍的放大。例如,孙志刚案和李思怡案都引发了汹涌如潮的网上舆论,在孙志刚案中网友还发起了网上签名运动,在李思怡案中网友发起了接力绝食运动,而且网上舆论对孙志刚案和李思怡案的最终公正解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更多的网友或许仅仅是看贴,尽管他们表现为“沉默者”,但其中不少人会通过电子邮件这一信息横向交流的工具,将有价值的贴子转发出去,持续引起更多人的共鸣。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将网上舆论加以概括和集中报道,实际上便起到了将其影响“放大”的作用。也就是说,今天网上舆论最终产生作用和影响,往往是与传统新闻媒体甚至包括境外新闻媒体的报道相结合而造成的。(以上有关网络新闻功能的内容引自:闵大洪,《网上舆论的形成及特点》)

  网络也是突破新闻封锁的有效渠道。李亚玲的后续报道就是通过网络传播开来的。孙志刚的同学最初也是通过网络沟通的。孙志刚事件的第一份报道发表在网络上,随后《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的报道使这一事件登上了传统媒体。

  当然,我并不认为媒体就是圣洁的天使,就是社会正义的天然卫士。媒体同样也会受到权利和金钱的控制,面对社会不公正常常哑口无言,视而不见,等而下之的则颠倒黑白、信口雌黄、助纣为虐。当今世界,一些媒体就如同廉价的妓女,她的确可以为了扩大自己的发行量而维护正义,但前提是不能得罪掌握执照的当局和腰缠万贯的广告客户。

  提升全社会的道德境界

  在这一案件中,乃至在当今社会上,最严重的问题还不是制度不完善、资金不足,最严重的问题是缺乏同情心,从而导致“制度失灵”,导致对弱者的严重歧视和对他们权利的公然践踏和无情剥夺。只有有善心的人,才能把善事办好。只有善心,才能挽救李思怡。我们需要同情心和权利意识,非如此无法建设一个温暖的人道世界。

  建设一个温暖的社会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的责任。首先,要有承诺,要有这种意愿。然后,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有行动。

  意愿来自对现实苦难的批判,来自对理想的憧憬,所以我们不但需要知道现实存在的问题,还需要知道什么是一个“好社会”。这“好社会”的蓝图不必外求,中国就有。

  老子认为,“损有余而补不足”是“天之道”,是人间应有的治理原则,是最高的正义。他指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而奉天下,唯有道者。”

  孔子提出了“博施济众”、“老安少怀”的社会理想。子贡曾经问孔子:“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孔子回答:“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子路曾经询问孔子的人生志愿,孔子答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墨子提出了“兼爱”、“交利”的社会原则。他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做到“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他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饥者得食,乱者得治”,“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

  孟子则为天下设计了一个温饱小康生活方案。“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

  在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中,古代思想家描绘了“大同社会”的理想蓝图。这是中国乌托邦思想的顶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中华民族对公正社会的追求,并不局限于思想家的头脑中和书本上,而是从未间断地付诸于实践。从三国时代张鲁的“五斗米道”,到清末洪秀全的“太平天国”,直至激荡了70年主导了中国现代史和当代史的社会主义运动,都是追求和创建一个公正社会的不懈奋斗。最近二十年来,我们放弃了对公正的追求,甚至抛弃了公正这一社会理想。我们在批判乌托邦的同时,放弃了对乌托邦的追求。我们成了一个最讲究实惠的民族,除了来自生物本能的欲望,我们拒绝向往和追求一切。说句难听的话,如果没有了胃、生殖器和虚荣心,绝大多数中国人将失去生活的动力。我们这个社会变成了一个弱肉强食的野蛮世界,“弱者为鱼肉,强者剃白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我们能接受这样一种现实吗?不能!

  那么,谁来实践这些古老的理想呢?我们知道精英具有巨大的道德示范能力,顺理成章的推论应该是精英带头实践这一道德理想。但是,我们能期待这些精英承担这样的责任吗?我不敢相信时下的精英们可以良心发现,我只能期待他们变得聪明起来,懂得只有可持续的掠夺才最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给老百姓留一条生路。具体而言,我希望当代精英先由“坏禽兽”变成“普通禽兽”,吃人吐出骨头;再由“普通禽兽”变成“坏人”,残酷地剥削人,但不吃人;再由“坏人”变成“普通人”,有节制地剥削人;最终由“普通人”变成“好人”,与大众一道共建一个人道社会。当他们走完了第三步的时候,大众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当他们走完了第四步的时候,李思怡的悲剧才不会重演。那么,什么时候他们才能走完这几步路呢?也许在他们来到地狱门前的时候,也许是下几代精英崛起的时候。但是,喝狼奶长大的后代能有人味吗?我怀疑!

  坦率地说,我不知道如何才能提升中国人的整体道德水平,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也不认为现有的道德重建的所作所为真有什么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如此悲哀、如此愤怒、如此无奈、以至于要发疯的原因。但是,我不愿意绝望,也不愿意我的读者带着绝望的心情读完这本书,因此在本书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要给读者传达一些乐观的信息,要让读者看到还有许多真挚的同情、强烈的正义感、对邪恶的愤怒,这些都是宝贵的道德资源,是在无边的寒夜里熊熊燃烧的一堆堆篝火,虽然不能彻底驱除寒冷和黑暗,但毕竟发出了令人振奋的热和光。

  第一,我们这个社会还有是非观念,否则怎么能有那么多的愤怒和谴责。

  网友、记者、政府的领导人、被告的律师,我所接触的邻居、家委会主任、派出所的警察、法院的法官、妇联和共青团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大街上、电梯里、饭店里随便遇到的人,所有的人都一致认为这是一个人间惨剧,都一致谴责警察的渎职行为,没有一个人说这是一件好事,没有一个人说渎职的警察是好人。

  第二,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同情心,否则怎么能有那么多的哀伤和泪水。

  一位网友写道:“你不知道我为什么/在此刻/让泪水涌流/听到泪水涌流的深处/那血的声音了吗”。(《我对泪水充满敬意》)一位网友写道:“从网上得知一幼女因母被押,在家里活活饿死的惨事,悲怆大恸,每想起此女孩竟遭现代人间罕见的折磨夭折之非命,总不禁潸然涕下,不能自己。因无从表达此时万箭穿心般的难受心情,只能仿唐李杜白诗风作一首不象诗的诗,长歌当哭,以悼祭这位让我魂牵梦绕的可怜孩子!”他痛心疾首地问:“幼童其何罪?横遭如此磨难生生毁!呜呼,君不见人心疼煞天地悲!”(《痛悉成都一幼女非常之惨死消息有感》)从网上摘录一些有代表性的片断:“我也有女儿,我无法想象自己的女儿挨饿。”“我也是母亲,拼了命我都会保护自己的女儿!”“叔叔可以想象你那时的痛苦。”

  第三,我们这个社会还有责任感,否则怎么能有那么多严峻的反思和深深的自责。

  李亚玲说她做了八年记者,她完全知道发表这份东西的后果,但是她必须发,报纸不能发,就在网上发。她说这是她的责任,就是刀架在脖子上也要发。做了这件事她就心安了,她这一辈子就值了。一位网友痛心疾首地自责:“孩子,可爱的孩子/我来迟了,我是无知者/但是无知者有时同样有罪/我们可以宽恕一切/唯独不可以宽恕自己/小思怡之‘死’/让我们之‘活’显得毫无意义……”(《哭小思怡》)还有人呼喊:“小思怡啊!你死得何其悲壮/你的死,震撼了亿万人的心灵!/连窗外的大树也在摇头叹息/连千年的顽石也在点头垂泪/冷漠的人群也发出阵阵唏嘘/麻木的肌肤也觉着阵阵痛楚/每一个旁观者都会扪心自问/天真无邪的小思怡为什么会死/头脑健全、躯干灵活的我为什么而活?/一个又一个的问号/像高高扬起的皮鞭/猛烈地抽打着每一个人的灵魂”(《哭小思怡》)“三岁小女孩,你在哪里?/你小小的尸身将永远躺在我的心中,/ 我的生命将永无安宁。/成人的世界遗弃了你,/成人的世界虐杀了你,/我将如何祈求你的宽恕?/我痛苦地唤你,/热泪已经濡湿了胸襟”。(《哭三岁小女孩》)

  第四,我们这个社会是有希望的,否则怎么能有那么多的人还在不屈不挠地抗争。

  李思怡的死对中国人发出良知和善心的呼唤。也是一次对中国道德状况的检验。那些为此而流淌的泪水、燃烧的怒火、恶毒的诅咒,都使我感到安慰,看到希望,在深重的羞耻中感到一丝作为中国人的骄傲。署名“纸刀”的网友文章《我的第一滴新闻泪》最完美地表达了“良知的觉醒”。“直到2003年6月22日,面对一个三岁小女孩的遗体,我忍了近十年的泪水禁不住奔涌而出。……虽然不知道原因,但我知道,这是我为新闻掉下的第一滴泪,和很多第一次一样,这也许是又一个新开端。这是一个将新闻不再当成饭碗的一个开端,这也许是我的心灵开始恢复知觉的一个开端。我未来的生活也许会因此而变得更苦更累更麻烦,但我也因为心灵从此有了知觉,并可以以一个堂堂的人的样子走在天地之间而兴奋不已。”

  执著的李亚玲、关心小思怡的邻居们、富有人情味的另一类警察、为此做出严厉批示的有关领导……他们都是寒夜里的篝火,尽管未能形成燎原之势,但是仍然放出温暖和光明,照亮黑暗,驱散寒冷。这星星点点的篝火就是未来的希望,它使我们有勇气憧憬未来。它们是建设一个人道世界的最后的资源。如何保护这些资源不让它们进一步流失,如何培育、利用这些资源建设一个人道的社会,这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最紧迫也是最根本的任务!

  

  结束语:我们共同的责任

  有人认为,李思怡的悲剧是一个极端的特例,没有普遍性,因此不值得深入研究,也不能从中得出什么合理的带有普遍性的结论。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

  我认为,李思怡的悲剧不是一个人的悲剧,发生在李思怡身上的事情还发生在其他人身上。

  这“其他人”包括父母吸毒的孩子、犯罪人员的孩子、街头的流浪儿、血汗工厂里的童工,也包括所有的穷人和各种各样的弱者。

  试问:其他吸毒家庭的孩子的处境如何?犯罪人员的孩子的处境如何?那些街头流浪儿的处境如何?那些卖花的、擦皮鞋的儿童以及各种血汗工厂中的童工的处境如何?穷人的处境如何?弱者的处境如何?他们比李思怡的处境好多少吗?

  不,他们的处境与李思怡的处境大同小异,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他们的权益同样可能受到侵害,那些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职责的人同样可能失职乃至渎职,那些为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设立的机构同样可能形同虚设,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和政策同样可能流于形式,而且这些“可能”不仅仅是“可能”,事实上,它们每天都在发生,就发生在你和我的身边,而我们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麻木不仁。

  如果说李思怡具有“特殊性”的话,那么这种“特殊性”就在于李思怡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弱者中最弱的人。但是,她所蒙受的不公正的待遇,她所面对的不利处境,却是所有弱者共同面对的现实。所以为李思怡呐喊,就是为所有无声的人发出呼喊;为李思怡维护权利,就是为所有无权的人维护权利。

  面对李思怡我时常会想到,要是真有天堂该多好啊,那样的话,小思怡就可以在那里享受幸福了。如果生命真能轮回该有多好啊,那样的话,小思怡一定能够再次投胎到一个幸福的家庭。我第一次真的希望这些伟大宗教的承诺是真实的,第一次真的希望这世界上有一个万能的主宰让好人得到安慰,让恶人得到报应。如果这一切都不是真的,如果我们没有能力为孩子们在现世建造一个温暖的世界,那我真的希望所有的孩子都不要出生,让我们这一代人尝尽人间的苦难,然后与这世界一道化为灰烬。

  一位网友在诗中写道:“但愿小女骨,换得良知归;文明管社会,人道待‘卑微’。”(《痛悉成都一幼女非常之惨死消息有感》)我想对他说,这不仅仅是你的期待,也是我们所有人的期待,更是我们所有人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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