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李思怡事件报道、评论、纪念诗文选编(五) 附录16 孩子,别怕,天堂里没有警察 江小雨 两个星期前,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地下信道出口处,我看见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手里拿着几支花,死死抱住一个路过的二三十岁女人的脚,不肯放。那个女人一脸尴尬,左右为难。这种景观我见多了,在每一个南方城市,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很多小孩散布开来,向过路的男男女女兜售鲜花,他们中大多数已经学会了死缠烂打的无赖手段。而且这些小孩身一般脏兮兮的,很多人为脱麻烦,就随便给点钱。人们都知道,这些小孩背后,活动着大人,他们如同皮影戏中的操纵者一番,操纵这些小孩为他们谋利。 很多人在斥责那些背后的大人。那是七八年前吧,在我还读大学那个城市里,一天晚上,我和几个朋友来到一广场。也是差不多的景观,十多个小孩,从四岁左右到十多岁,在变幻的灯火中,寻找着猎物。在一角落,我们给了几块钱前来兜售鲜花的两个小孩,问了他们一些问题,一个八岁左右吧,另外一个可能有十四五岁了。我们问他们是那里来的,想不想回家之类问题。他们具体怎回答不记得了,只记得他们是从一些贫穷省份过来,是村里人带他们出来的。他们不想回去,虽然在这里,他们完成不了任务可能挨骂被罚,甚至没饭吃。后来我看过一篇类似的报告文学东西,作者对几个城市的这类卖花小孩作了跟踪调查,也是类似的结果。这些小孩有些是被骗出来的,有些甚至是家里送他们出来的,他们在远离家乡的城市里,生活在迷离夜色之中,赚取活口粮食,甚至还能寄钱回去给他们家,供他们弟弟妹妹上学读书。有些小孩已经被送回家乡几次了,他们都又跑了出来。在异乡,他们虽然生活在最低层,但是他们觉得比他们家好得多。 当我走进天河中心门口,我见到几个警察拼命追着刚才那个小女孩,小女孩跑得很快,和她年纪有点不相称。在门口兜兜转转几圈后,警察终于把她抓住了。这个小孩或许又会被送回她的家乡,也或许回关押在某个角落中,没多少人注意她。 相比另外一个小女孩起来,她是幸运的。她纵然穿更破烂衣服,纵然整日在黄昏的城市中奔跑,他们还有伙伴,还会有饭吃。还会看到很多很多的人,很高很高的楼。另外这个小女孩,比他们多数人都要小。她只有三岁。她不能自由地奔跑,虽然她活泼健康;她没有东西吃,没水喝,一直到她生命最后一刻;也没有人和她说话,讲故事给她听。她被关在屋子里,然后为全世界的人所忽略。门窗紧锁,她只能用微弱的力量去踢,去喊,没人理会她。在熬过几天几夜的恐惧、饥饿之后,她终于停止了鼻息,告别了这个世界。我在想,相对于她,安徒生笔下那个卖火柴女孩还是幸运的,她起码能够在生命最后关头,能有火柴给她温暖,给她慰藉,给她梦想,带领她飘向天堂。 大人的事听多了也渐渐麻木了,从被割舌的李绿松到被割脑袋的李尚平,到被当流浪者打死的孙志刚,人们一次次经历激愤、麻木,大街上不断奔驰的汽车,酒楼中衣冠俨然的人们、工厂企业里汗流浃背的打工者,这个世界仍然在运转。人们茶余饭后多了几句关于法制民主和宪政改革的舶来语。 这是个三岁的小孩,一个童稚的孩子,我不敢想象在夜色慢慢降临,她还没听到母亲如以前一般回来的脚步声,她是如何的渐渐恐惧。我小时候,在乡下的屋子里,曾经为了吓唬妹妹,把她背到屋子中间,黑暗的地方,然后放她在椅子上,自己走出来,躲一旁看。妹妹那时候也还是两三岁吧,她一声都不敢吭,在那里一动不动的坐着。后来,我不忍心了,进去把她背了出来,我看见她苍白的脸,满是恐惧的眼神,那一刻,教我永生不忘。妹妹直到现在还说起这事,她说,20年了,她还记得清清楚楚那时候的恐惧。 和我妹妹那时候差不多年龄的小女孩,她被人锁了十七天,一直到她眼睛慢慢闭上,身体开始僵硬,开始腐烂发臭。她相依为命的母亲也被人锁了起来,纵使她如何哀求下跪,也没人理会她。我还能听到一些变态的声音,这些声音指责孩子的母亲,一个吸毒者,是她把小女孩锁在家中。 在城市的又一个夜色中,我难以入眠。我眼中晃动着一张脸,一张纯真稚趣的脸,一双满是恐惧的大眼睛。我看见那双拼命拍打门的小手终于无力垂下。这个小女孩的世界停止了,很多个人的世界仍然在继续。那些手中掌握大小权力者,他们在家中,也会逗他们儿女或者孙辈玩耍,享受家庭的温馨。他们一个转身,穿上意味着权力的服装后,是冷冰冰的脸孔。他们把别人的母亲锁起,让孩子在恐惧中绝望、饥饿、死亡、僵硬、腐烂。他们的背后又是谁? 小女孩走上天国之路了,她在盛夏告别了这个冰冷的世界。我只有祈愿: 孩子,别怕, 天上有很多的食物 有干净的水 有很香很香的花 孩子,别怕, 天上有很漂亮的没有门和锁的屋子, 里面调皮的小狗 可爱的小猫 有会说话的洋娃娃 孩子,别怕 天上也会有友善的叔叔阿姨 有老师 伙伴们 有爸爸妈妈 孩子,别怕 天堂里没有警察 附录17 从三岁女童李思怡的悲剧看制度的缺失与弥补 作者不祥 不久前,成都市发生了一件惨剧,三岁女童李思怡被发现活活饿死在家中,原因是染有毒瘾的母亲李桂芳在17天前被收容强制戒毒。事情揭露之后,成都市公安局对一些负有渎职责任的执法人员明快地做了刑事或行政处理,民间舆论对吸毒母亲、街坊邻居及警务人员的道德或行为缺失亦多有评论。但笔者认为,此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制度与法律上的缺失,首先应当被关注与审视。没有制度与法律的改进,就谈不上亡羊捕牢。 一、儿童福利的保障机制与法律设置 根据此事件的有关报导,单亲母亲李桂芳在染上毒瘾之后“被单位开除”,“因吸毒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仅当地派出所就曾抓过李桂芳10次以上”,“并曾因贩毒被判三年缓刑,目前仍在缓刑期”,很明显没有扶养子女的能力。 李桂芳染上毒瘾,她自己当然是有主要的责任。但吸毒者染上毒瘾之后,没有自制力,其状况可视为与精神病人的情况类似。将吸毒者送入强制戒毒所,就类似将精神病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此时李桂芳没有扶养子女的能力,就如同严重精神病患者没有扶养子女的能力一样。因此当务之急是小思怡需要得到应有的照料,而不是对李桂芳简单的道德指责与行政处罚。 当父母或监护人丧失照料儿童的足够能力,或其行为本身就直接威胁儿童人身安全的时候,政府应当负起救助儿童的责任,否则便是失职。 然而,小思怡的事件揭示了政府职能在这个问题上确实缺位:既没有适当的福利救济体系令政府机构主动地援救待助儿童,也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来判断和处理父母或监护人丧失照料儿童能力情形。 正由于缺乏制度上法律上的规定,无论是开除李桂芳的单位、多次处理李桂芳的公安机关、抓过李桂芳10次以上的当地派出所,还是将李桂芳判处三年缓刑的法庭,在耗费人力物力对李桂芳进行一次又一次“处理”的时候,都没有将小思怡得不到应有的照料、急需救助的问题,放入考虑的视野。想都没想到应该“顺便”考虑李桂芳抚养子女的能力,判决由福利院或其它有能力人士收养小思怡。 更有甚者,当街坊邻居“建议有关部门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收养”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孩子母亲健在,福利院无法收养”。显然,有关政府机构这种刻意推卸行为,对小思怡的悲剧也有一定责任。正如互联网上一些网友指出的,因李桂芳自己吸毒过量致死而导致小思怡同样悲剧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后来邻居们还主动联系安排,“找了个没有孩子的人家领养小思怡”,但由于没有自制能力的吸毒母亲李桂芳“三天两头地找领养人家要钱物,对方不堪其扰,又把孩子送了回来”。这还说明一个保障和规范民间自行领养待助儿童行为的法律制度亦急待完善(例如,在必要时由法庭禁制令来限制原监护人与领养家庭的接触,等等)。 在西方先进国家,对儿童福利的保障,通常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如父母不可以将12岁以下的儿童单独留在家中。类似李桂芳的情况,政府会强制安排儿童的监护扶养。正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有完善的规定,在见到儿童福利受损的情形时,一般民众知道投诉的途径,司法、执法人员知道处理的程序。有时我们会听到一些来自西方国家的新闻,类如,“某亚裔新移民夫妇到医院看病,因排队时间太长,焦急的向护士诉说幼儿还锁在家中,急着看完病回家。结果护士立即报警,警方破门而入将幼儿‘救援’出来”,……。 这类做法,在我国常被新闻报导及《刮痧》一类的文学作品当做西方的负面现象来宣传,却不知道这实质上体现的是,在先进国家整个社会极度重视保障人身安全和儿童福利的意识。 反观李思怡事件,当李桂芳跪求安排其女时,有关的警务人员不为所动;在李桂芳请求警方帮助联系其姐姐照顾孩子后,相关的多个警务人员仅仅满足于给其二姐打几个电话,无人接听电话就不管了。尽管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距离李桂芳的住所只有一个街口(而距离李桂芳二姐家更是不过100米),就是拘捕李桂芳的金堂县公安局,距离青白江区也不过十几公里路,然而竟没有一个警务人员想到应该直接上门到李桂芳家将小思怡救出来。 这里固然有相关警务人员忽视人命、玩忽职守的责任,但如果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运作程序,警务人员将至少不至于“想不到”应该上门救援。 因此,以西方先进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的体制为借鉴,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一整套保障儿童福利的法律制度和救援体系,应是小思怡生命的代价给我们带来的如何“亡羊补牢”的第一个启示。 二、对在押人员的人格尊重与权利 有关部门未能依规定在三天之内(其实对在断水断食与孤独和恐惧中煎熬的三岁小思怡来说,三天已经太长了)将送李桂芳强制戒毒的决定通知达家属(李桂芳还有两姐一兄),固然是小思怡被困家中活活饿死的重要原因,但如果李桂芳自己得到机会以电话联络到亲属或邻居,小思怡的悲剧同样可以避免。 李桂芳既然曾跪求警方安排其女,不可能在被关押的17日内不想与亲友联络以便亲自通告与了解其女情况。为什幺她没有得到这样的机会? 根据相关报导,直到悲剧发生之后,戒毒所工作人员仍然对记者说,按照规定李桂芳将在这里强制戒毒三个月,其间不能接受外界的探视和电话。 强制戒毒并不涉及任何机密,为什幺连被强制戒毒者打电话与亲友联络的权利也被剥夺?这反映了在现有体制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法律来保护,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能够任意剥夺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李桂芳在戒毒所的遭遇是一个例子,孙志刚在被错误收容期间被虐打致死是另一个例子,连那些在押人员被迫去打孙志刚也是一个例子。此外,还有无数曾被拘留人士都反映过,在看守所被打被辱是常规。文革时甚至刘少奇、严慰冰那样的高官也曾有过在押期间被执法人员虐打或污辱的经历。这说明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是相当普遍并且长期存在的现象。 通过什幺样的立法,什幺样程序,使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与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保证,而不会被个别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的“私法”“私刑”所侵犯,这应当得到法律界和全社会的关注。这应是小思怡生命的代价给我们带来的如何“亡羊补牢”的另一个启示。 三、政府机构的角色转换 小思怡的母亲李桂芳,从因盗窃“被单位开除”,“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被“当地派出所抓过10次以上”,被法院“判三年缓刑”,到“有关部门要求她外出时必须和家委会打招呼”,各政府部门的行为只有处罚和管制。不仅从未有主动地帮助解决小思怡的抚养问题,而且在街坊邻居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伸出援手,“把孩子送到福利院收养”的时候,还要推脱。在明知孩子一个人被锁在家中情况下,既无现有程序指引警务人员去救援,也没人想到去这样做。 这次事件中的现象说明,以及包括孙志刚事件在内的许许多多事件中的现象说明,那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仍未“与时皆进”,仍停留在“管制人民”的陈腐落后阶段,只知道收税收钱抓人和惩戒,不懂得在现代化社会中,政府机构的角色应是服务人民,对民众和社会的需求提供服务。 如果小思怡生命的代价能给政府机构带来“转换角色”的启示,从“管制”转换为“服务”,那幺才能说这个代价没有白白的付出,才能说有了“亡羊”之后,有了“补牢”。 二○○三年七月一日 初稿 附录18 谁把警察变成了凶手——也谈李思怡之死 作者不祥 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如果一个国家鼓励犯罪,那幺,“普普通通的人”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能变成罪犯。应该思考是什幺使人变得没有人性,以防止人变成吃人的狼。 ——GuidoKnopp 【大纪元7月10日讯】没有一场悲剧象李思怡之死这样使我如此痛苦不堪。惨案披露以来,我几乎根本无法为她写点什幺。我没有办法读完那些相关报道,更没有办法读完之后能坐下来写作。也许一篇严肃的文字不应该如此卖弄自己的情绪,因此今天我希望自己能够努力在平静中为她写几句话。 我们的孩子被杀害了(“过失杀人”这一性质判定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却不知道凶手是谁。这就是中国心灵独特的境遇。关于母亲和警察分担部分责任的争论不仅没有给人以更有价值的信息,反而使人感动困惑和悲哀。显然,把法律责任归给警察比归于母亲更“合理合法”,但警察的责任究竟是什幺呢? 目前官方给出的答案(较轻的行政处分)显然是袒护性的,警察部门及责任人再一次从政府庇护中在光天化日之下胜利逃脱了。这一结果强加于中国,使人想起了杀害林昭的那个国家,是如何向林昭的母亲催要子弹费的——“国家”再一次被自己的开明所感动,她正在封闭媒体的同时数落着自己的家丁不小心,此外,它开始利用这一事件在一些喉舌上大谈自己的“法制决心”——而这一法制决心基本上是从1989年以后开始建立起来的。 令人遗憾的是,文化评论界对这种“法制大合唱”一直悉心配合。举例来说:有论者从李思怡之死中看到了中国法律的“缺陷”和制度的“漏洞”,并因此打算为中国法律事业的拾遗补缺添砖加瓦。比如,有论者称:“警察不作为”导致了李思怡之死。大体上这一指控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一论断不仅只揭示了罪恶的部分真相,也同时掩盖了罪恶的政治渊源。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判定“警察不作为”作为追诉警察法律责任是不够的。我们知道,指证警察不作为的抗辩条款是:法律有相关的警察作为的实体性条款以及保障这些条款得以践履的程序性条款。然而,当下中国法律的基本现状是:根本缺乏上述规范,至少相关程序性规范是伪饰性的,就象“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是粉饰性的一样。其次,更重要的是,李思怡之死象中国所有的人权悲剧一样,从本质上说根本就不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换句话说,李思怡之死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条文的完善与否的问题,而是中国政治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在法律条文上指控警察部门的权力滥用和不作为,或者缺乏成文规范的支持,或者等同于附庸整个恶法体系。所谓“策略性”的批判这一自辩是不成立的,知识分子没有必要这样“成熟”,更重要的是,这种策略从来于事无补。 中国警察之所以成为凶手,根本原因是中国政治的需要,或者,为这一需要中国政治必须向警察付出这样的代价。政治需要警察的保护。不合法的政治需要警察的非法保护。为了购买这一“超额服务”,政治必须向警察部门支付合法经费之外,必须同时支付“非法报酬”——赋予警察特权以购买非法支持。在这一背景下,警察无法无天是结构性的而不是偶然性的。在法哲学的层面,中国政治缺乏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非法政治自我保存一般通过经济垄断之下的分封体制来完成,另一方面通过暴力垄断之后的暴力滥用来维持。与此同时,在“革命”和“建设”两个时期先后建立关于暴力的历史合法性与法制下的“合法暴力”的意识形态说教。具体来说,非法政治授予了警察等暴力部门“合法”的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的特权,而李思怡恰恰死于这一特权。四川警察部门仅仅是对上述特权传统的简单遵循,它仅仅是依靠“习惯法”行事——在这一习惯中,拘捕嫌疑人并不告知“嫌疑人”的家属是天经地义的,漠视他人的生命是合乎工作规范的。因此,是非法政治授予警察部门的特权杀害了李思怡,“国家”和警察对此负有真正的连带的法律责任和超越法律责任之上的政治责任。从法律上说,李思怡之死构成了追诉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构成了“政府下台”的政治基础。遗憾的,关于最后一点,“自然法”给人们提供的思想常识似乎并不起作用,恐惧和精明使知识分子不仅丧失了对李思怡之死持久的文化关注,也使那些凤毛麟角的注意仅仅停留法理学的咬文嚼字上面。 在法学层面谈论李思怡之死不仅是对法律的侮辱,也是对李思怡之死的误读,更是对官方关于“法制”说教的某种变相的应合。事实上,李思怡之死是一个如此简单明了的政治事件,乃至任何企图把它局限在法律框架内的那种专业努力都可能达到避重就轻、化简单为复杂的效果。同样重要的是,中国现有的“法律”状况只能最后将问题消解在自己的反逻辑的逻辑世界,使体制外的法律努力被吸收到体制内,最后不了了之。从孙志刚案到李思怡之死我们反复看到着这一法律合唱的政治结局。我并不是反对法律关注,问题是,仅仅这样做是不够的。 李思怡之死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政治事件。知识分子的良知应该在这一方向上表达自己的存在:“帝国”必须为这个孩子在政治上殉葬而不是从“法律轨道”上再次逃之夭夭。中国知识分子的理性也应该同时在因果链条上表现出更多的勇气:警察滥用权力和不作为这一事实陈述,必须同时深化到警察为什幺滥用权力、警察为什幺不作为这样的问题世界——面对李思怡之死我们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提出这样的控诉:警察是凶手;我们必须还提出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是谁把警察变成了凶手?! 2003年7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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