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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最高权威,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七稿) [发表于 2005/8/24]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1686   
维护宪法最高权威,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七稿)
  
   --------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书
  
  游宏坤
  
  (声明:本人对于删除、关闭、扣押本人帖子的行为予以如下谴责:第一,此种行为违反注册协议;第二,此种行为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侵犯本人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第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本人认定“中国共产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所以媒体不但是全体党员和人民的喉舌,而且是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和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人民获取信息的途径,本人谴责上述行为对党和人民割喉断舌,闭目塞听,侵犯部分党员和人民或者全体党员和人民的权利,危害人民行使人民主权、党员行使党员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特此声明,并保留刑事民事起诉的权利。)
  
   本文求真务实,贯彻胡锦涛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讲话,以宪法不可抵挡的权威,推动中国共产党对执政体制进行改革,把民主自由还给党、还给人民,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阅者应当做一位宣传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推动改革进程的志愿者、义务工作者,力所能及地以各种方法把本文广而告之,尽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职责。
  
  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三大核心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序言和第五条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宪法第二条到最后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笔者经过认真学习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三大核心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公民自由原则,三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
  
   (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原则,也就是主权在民、人民民主的原则。宪法序言、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总的来说,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这是宪法最为根本的核心原则,而且人民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从下向上地把权力赋予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民自由原则,也就是人民自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的结果,宪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总的来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当然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这也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主权的保障。
  
   (三)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分立,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总的来说,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其中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三权分立,相互独立,而立法权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并且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这就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制度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笔者认为,全体人民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组织、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城市的土地以及国家财政收入都可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必须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只有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才能保证人民主权、主权在民原则的实施,这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根本基石。
  
  二、目前党的执政体制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三大核心原则。
  
   宪法序言确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但是,宪法规定了人民如何行使国家的权力,却根本没有规定党须如何执政,没有规定党的执政体制、执政方式等等事项,这是宪法的重大遗漏。中国共产党不是普通政党而是宪法确定的执政党,其党章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它决定了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从而规定了本应由宪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而且党章规定的一些事项与宪法规定的核心原则极不协调,这客观上损害了宪法的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这种损害是巨大的,使宪法根本就没有其应有的权威和效力,同时进而危害社会主义制度。
  
   求真务实地看,笔者认为宪法没有权威和效力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上的问题:党的组织制度在党进行武装革命斗争时形成,当时绝大多数党员都是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党的组织制度实际就是最高统帅部下辖军师旅团营连的制度,全党通过军人式的绝对服从和军队思想政治工作以达到高度统一团结,目标就是建立政权,而党在复杂的生死攸关的斗争环境下,全党除了服从还是服从,根本就不可能讲民主自由。而在党执政以后,这种军人式的绝对服从的组织制度没有随党的目标任务的转变而改变,而且还以党中央下辖省委市委区委县委的形式继续发扬光大,这是因为:在革命的发展中,党派出大量的干部去创建新根据地和接管除台湾等少数地方以外的新解放地区政权,这些干部的上下级绝对服从的关系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已经形成,加上干部的绝大多数人都具有强烈的理想追求,有极强的组织性,他们的行为准则是一切服从组织安排和服从上级,同时,党的选举办法造成部分各级党委委员不在党委驻地任职,他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党的各级委员会大多数时间内不作为,造成党的各级委员会被虚化、弱化、边缘化,造成党内权力不得不过分集中于政治局常委会和各级党的常委会这样的小集体及其核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最大的、最根本的弊端:所谓的党中央不是实际的中共中央委员会,而是少数人用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名义来放号施令,所谓的省委也不是实际的省级全体委员会,而是少数人用省级全体委员会的名义来放号施令,以此类推,这造成党内权力从中央到各级地方都是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加上党章中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制度与最高统帅部下辖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战时制度相比没有根本的区别,所以有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这样军事化的行政级别,与大清朝的皇帝下辖亲王总督巡抚知府知县的专制体制相比也没有根本的区别,它实现了少数人从思想上、从组织上控制全党,使党成为少数人统治控制全国的工具。总的说来,党内权力越集中,党内民主自由就越难行,加上军人式的服从,弱化了党员的民主自由权利,使党内民主自由无法得到保证,使宪法权威无法确立。
  
   笔者在此问一问,所谓的中共中央决定、建议、通知等文件有多少比例是经过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表决通过的?为什么少数人的决定、建议、通知要以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名义来发布?为什么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中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三个有关联而又明显不同的概念要混用一个“中共中央、党中央或中央”的概念,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党中央和中央的概念就是中共中央委员会,而不是其它,笔者认为胡锦涛主席讲得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要“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中国共产党要改革创新开拓,最需要的是老老实实,需要名副其实,来不得虚假和混淆。
  
   党章中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可是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党的各级委员会,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不是人民赋予的,确切地说,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是各级人民代表,然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方式、或提名决定方式、或提请任免方法把权力赋予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市长、县长等等其它国家机关人员,这就是说,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和担任宪法确认的职务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才具有人民民主赋予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力根据宪法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笔者认为,从党章规定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选举办法和服从原则而衍生出来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核心原则。
  
   (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是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由于共产党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民民主进程,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的一定历史时期内,人民出于对共产党及其领袖的感激,都在各种集会上高喊“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这样的口号当然超越宪法而赋予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以权力,但是,现在人民不喊这样的口号了,特别是人民不喊党的领导人万岁了,所以这就决定了必须要有把人民掌握的、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向各级党委授与的程序。而党章中规定的党委只是由党员选举产生,而不是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所以从程序上说,人民并没有把国家权力赋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领导干部。现在,人民通过人民民主选举把权力赋予给了各级人民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可是根据党章,他们在党内却没有相当的职权,这损害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总的说来,党委的选举产生办法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宪法权威。
  
   (二)党章中的服从原则来自于共产党与国民党武装斗争经验,出于夺取政权的最高目标和保全生命的要求,全党通过军人式的服从以达到高度统一团结,目的是战胜对手。在党执政以后,党没有真实的对手,根本就不用保持高度统一团结,而且现在的统一团结只是强迫全体党员绝对地服从于所谓党中央的极少数人,从建国后的历次政治斗争和政治运动来看,党和人民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而且是不必要的,而且党章的服从少数人的原则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原则,剥夺了党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自由权利,损害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人民自由原则和宪法权威。
  
   (三)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而党章却不能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党章规定的党委产生办法造成各级党委中有很多政府官员,比如常驻北京的近130位中央委员中有近60位在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里任职(补充:只有8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里任职),这就是说,政府中的党委委员具有人数众多、职务高级别高和相对高度集中在政府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国务院会议实际上仅次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会,远高于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此种“党政不分”的情况在地方上同样存在),这实际造成政府官员只对自己负责,并以党的领导名义去领导和支配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际上把人大常委会当做政府的“橡皮图章”,不受其监督,不对其负责,并妨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总的来说,这破坏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形成了政府官员以党的领导名义而主导的“一会两院”听命于政府的模式,极大地损害了宪法权威。
  
   宪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从这些宪法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权力都属于总理,总理负总责,国务院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都对总理负责。但是,近60位中央委员(更不论候补中央委员的人数)在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里任职,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所以在仅次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会、远高于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的国务院会议上,总理做为一名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常委,其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赋于的最高行政权力,大大地缩水为投上一票的权力,缩水为国务院会议上几十分之一的权力。基于以上的原因,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小问题,是由总理负责的,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比如依法依宪行政、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反腐败反贪污反浪费、严格执行预算等等涉及国务院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的大问题上,总理的权力太小,他不能不对其手下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负责,所以笔者看到豪言壮语人民总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总的来说,党执政体制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颠倒了宪法规定的总理负责制,事实上造成总理对其手下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负责,而且国务院的情况也在地方各级政府同样存在。
  
   综上所述,从求真务实的角度看,可以理清共产党执政体制的根本问题:第一是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被虚化、弱化、边缘化,造成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是党执政体制中最根本的、最大的弊端,第二是少数人又特别愿意借用被虚化、弱化、边缘化的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名义来发号施令,比如党中央、中共中央本来应特指中共中央委员会,但是,以党中央、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布的决定、通知、意见绝大多数不是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后投票表决的决定、通知、意见,以此类推,第三是和平建设时期还沿用武装斗争时期的军人式绝对服从的组织制度,再加上中国本身就有封建专制的传统,这造成现行的组织制度与党的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和任务不相符合,第四是根据宪法,党委的权力也不是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与的,而党内民主选举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地反映党员的意愿,造成党委或政府的权力是上届、上级党委或上一代领导人指派的,人民民主选举和党内民主选举都只是走走形式和过场,第五是颠倒国家政治体制,也就是颠倒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体制,形成了政府官员以党的领导名义而主导的“一会两院”听命于政府的模式,第六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颠倒了宪法规定的总理负责制,事实上造成总理对其手下的部委局办及事业单位负责,地方各级政府也是同理,第七是党员和公民都不能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权利,少数人压制言论自由,造成意识形态僵化、教条化,不利于创新发展,第八是法院和检察院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九是媒体不但是全体党员和人民的喉舌,而且是获取信息的途径,管制新闻媒体是对党和人民割喉断舌,闭目塞听。总的来说,党执政体制的根本问题使宪法没有其应有的权威和效力,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公民自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等社会主义制度都没有真正落实。
  
  三、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
  
   从1949年到邓小平等参加过解放战争的领导人因去世而离开政治舞台的期间,党都是一个军事化的政治组织,从战争中冲杀过来的革命军人构成党的中坚骨干力量,他们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形成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行为准则,由此构成了党的军事化的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制度,同时,他们从血海中冲杀出来,能力经受了枪林弹雨的考验,其地位、领导职务和权力是公认的,不容置疑,这就是“打江山,坐江山”的权力,所以人民出于分得土地的感激,都高喊“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但是“打江山,坐江山”而来的权力不是人民赋于的权力,这是历史条件局限下人民主权意识不强的表现,如果说“打江山,坐江山”而来的权力是人民赋于的,那么历代开国皇帝“打天下,坐天下”而来的皇权也是人民赋于的,也可以传给子孙万代?随着整整两代具有崇高理想追求的共产党人离开了人世,中国共产党必然从军事化的政治组织转变成为民主化的政治组织,原因之一是上一代人的权力不可以被继承,上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权力也不可以被继承而传给千伙万代的中央领导集体,也就是说,每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必须由千千万万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不能被指定拥护而产生,原因之二是上一代人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形成的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行为准则不可能被继承,要继承就让全体党员轮流参加军事训练,以增强绝对服从的军人素质,而现在时时强调重申服从,不过形成了更多的上下级之间的邀宠媚上的、阿谀奉承的、吹牛拍马的、邀功摆好的、欺上瞒下的、买官卖官的、脱离人民的等等败坏党风政风的关系,原因之三是虚化、弱化、边缘化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而造成权力高度集中到少数人及其中“核心”、“一把手”的做法以及借用被虚化、弱化、边缘化的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名义来发号施令的做法不可继承,原因之四是党章与宪法不协调而使宪法权威尽失的情况不可延续,总之,中国共产党成为民主化的政治组织,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首先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础,是党员主权,是党内的主权在民,与宪法规定相似,就是“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胡锦涛主席讲得好,要“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先求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是党组织的主人”的地位和作用之真实,在和平建设时期,党员已不是共产主义战士,而是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权力的捍卫者,也只有当人民主权、党员主权得以保证时,才会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道德存在的的基础,总之,党员的权利不容侵犯,党的组织要维护、保证党员的权力。
  
   第二层次是过程,是自由选举的过程,也就是党员把属于党员的权力赋于给代表和委员、赋于给党的组织的过程。“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的条款必须改变,酝酿讨论候选人名单常常是当权者侵犯党员权利、操控选举、愚弄选民的做法。保证自由选举的过程也是保证党员选举与被选举人的权利,所以应采用登记参选的做法,只要符合参选条件的候选人都列入候选人名单,并给与竞选资金补助。
  
   第三层次是结果,党员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必须常设常务运作的党的各级委员会。胡锦涛主席讲得好,要“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必须保证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组织建设,保证委员们在其位而谋其政,总的来说,“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节选自党的十六大报告)”。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保证,是党内民主自由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委员会是受全体党员的委托而行使权力,它的成员都是民主选举而产生,所以它必须与党员意愿保持一致,而不是现在党内法规颠三倒四地要求全体党员与被虚化、边缘化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是与有特别权力的少数人保持一致,维护少数人的权威与特权,剥夺广大党员的权利,损害党内民主自由,所以,从根本上讲,中国共产党作为有理想的先进的党,应该早日结束这种明显落后的体制,应以实现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来加强党的领导,理清党员与受党员委托的党委的关系,使党委向党员负责,受党员监督,并以此来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保证党内民主自由。
  
   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要成为民主化的政治组织,也就是保证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以绝对服从为核心的旧概念的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将自动消失。
  
   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为了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为了贯彻胡锦涛的“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讲话,为了把民主自由还给党、还给人民,为了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中国共产党应对党章做适当的修改,以达成执政体制的改革:
  
   (一)保证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权力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进入各级党委。现在和将来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他们通过人民民主选举而被赋予属于人民所有的国家权力,切实地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当进入党委,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这样,各级党委的权力都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而为民所授。
  
   从国家层次来看,这一方案最直接的变化就是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提高,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成为次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都经过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予权力,他们都要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而现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中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员、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的成员都要退出中共中央委员会,这样一来,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向新的党中央负责,受新的党中央的监督,而现在和将来的党中央都经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党中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从地方层次看,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后由当选人民代表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党委,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这一级党委也由人民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从根本上说,这改变党的上级组织根据服从原则的从上到下的任命过程,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把权力从下向上的向人大赋予过程。
  
   为达到上述的目标,党章的关于党的组织制度的第十一条修改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的组织须选出或组织党的候选人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中的党代表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代表中的党代表人数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中的中共委员担任,党的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中的中共委员的人数决定”,党章中第十一条的修改是党的组织制度改造的关键和根本,它完美地达成了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的结合,党章中诸多与此相关的条款都应修改。当然我国选举法中通过酝酿、讨论、协商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做法要改变,这种做法常常剥夺了参选人的被选举的政治权利,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决定只有法院才可以依法做出,所以必须采用登记参选的做法,只要符合参选条件(有5%以上的选民联署支持可以做为一个重要的参选条件)的候选人都列入候选人名单,并给与竞选资金补助,这样做也是为了充分地保证党员权利。
  
   按照以上修改党章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中共代表既是党代表同时又是人民代表,而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不用另外设立常委会,中央也不用设立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不设候补委员而采用补选方式,党的各级委员会也不能设候补委员,所以党章中相关的条款也应修改或取消。新的党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召开只有党代表和党委委员参加的党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党的领导。这一点也应写进党章,以免党委总是自己先开会,先把决定都做了,再把决定拿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盖章画押。党内将没有需要紧密团结在一起的核心,没有“一把手”,只有党委全体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党的民主决定的执行负责人,党讨论决定问题,都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克服党内权力集中于极少数人的弊端。
  
   (二)党章中关于党的组织制度的第十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必须修改党章以规定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增修第一款为:“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党员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容侵犯。党员行使党员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党内权力机关”,第二款修改为:“党的各级权力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自由选举产生”,第五款修改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委员领导和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种问题都要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在第一款放在第六款并修改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的书面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书面决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书面决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书面决定”,这一条配合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常设运作,将全面地保证党的各级委员会实现全体委员集体领导、全体委员集体民主决策,杜绝个人专权越权和小集团专权越权,使党的组织制度由旧的军人式的绝对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转变成为新的民主式的服从的上下级关系,也就是说,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是来自全国各省的全体委员的共同决定,作为下级的省委必须服从由来自全国各省的中央委员全体委员的共同决定,以此类推,如此一来,旧概念侧重权力高度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就完全被新概念保证党员民主权力的民主集中制取代,同时这一条将保证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领导是党的代表大会和全体委员会通过人大制度的领导,所以“一府两院”只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宪法法律负责,党内任何个人和小集团,不论职务有多高,有多少人,都不能绕过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干涉“一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党章第十三条中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一规定不符合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做为下级的省委或市委或县委都是该省或该市或该县的全体党员通过自由选举而把属于党员的权力赋于他们的,上级党的组织没有理由派一个人或几个人来要求指定拥护,这种做法是侵犯了当地党员的权力,其次上级和做为下级的省委或市委或县委都在同级的人大常委会里,都依法而产生的,法律没有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所以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党章第十三条的这一规定要取消。
  
   党章中第十条第六款“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必须取消,将来党通过各级党委全体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进行领导,在几十人、一两百人的委员会中,每一个委员都只能投一票,这决定了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时威信,而且党委委员作为人民公仆,在民主选举授权的过程中和党委委员行使人民赋与的权力时,包括党员在内的人民都要监督考评其言行和业绩,这样的规定妨碍了人民监督考评的权力,除了破坏宪法与法律的法治精神、庇护贪官庸官而损害党的执政能力以外,不能起任何正面的作用,党时时刻刻要维护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不是个人的威信,维护了个人的威信就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损害党的委员会的领导的权威,所以这一条款必须取消。
  
   (三)党章中还应写进:“各级党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是因为宪法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宪法和党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党章中还应写进:“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成立三个党组,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决定,三个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这一条将切实地完全地保证宪法规定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原则。
  
   (四)党章中还应写进:党的章程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实施,当党章与宪法和法律冲突时,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首先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且党要及时修改党章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实施。
  
   根据宪法来修改党章,保证党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等自由,废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中妨碍党员言论自由的条款。党章中第十五条中的“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规定要取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规定“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这些规定必须废除,它实际剥夺党员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全体党员绝对地服从少数人,将来随着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党中央、中共中央、中央的概念一定会十分地清楚,就是中共中央委员会,不会错误地、混淆地被理解为其它小集体,而且中央委员会通过人大制度做出的决定本身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决定,具有法定的权威效力,有意见也必须遵守,再者,中央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是党员通过自由选举而赋于党员所属的党组织的权力而进入中央委员会的,全国党员也没有赋与他们剥夺当地党员的言论自由的权力和当地委表达意见的权力。
  
   党章中“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做法要去除,这是因为批评的前提是对于判断正确或错误的观点、做法所持的标准,而党做为一个民主化的组织,标准掌握在广大党员手中,不是掌握在少数官僚手中,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应改为自由辩论,对于自由辩论中的不同观点与建议,在全体党员不被割喉断舌,闭目塞听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全体党员对于不同观点与建议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赞成、反对或沉默。对于多数党员赞成的观点与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都应尽快写进法律、政策和决议中去。
  
   党章第十五条还应写进这样的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保证新闻媒体自由,必须保证新闻媒体是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喉舌和获取信息的途径,必须保证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意见与建议成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制定法律、政策、决议的依据”。笔者认为管制新闻媒体是对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和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委员在内的全体人民割喉断舌、闭目塞听的做法,这严重侵犯全体党员和全体人民的权力,必须取消。如何才能做到“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意见与建议成为党的各级委员会制定法律、政策、决议的依据”,这一点十分简单:中央电视台和上卫星的地方电视台给每一位党员和人大代表都登记一个手机号码,开一个党员和公民议政栏目,利用手机短信功能就可以实现全党和全体人大代表的民意调查;或者组织部门给每一位党员或人大代表都登记一个上证交易所的股东帐号,利用上证交易所的系统就可以实现全党或人大代表民意调查,总的来说,这是一个低成本高效率保证全体党员和公民权力的好方法。
  
   党章中第三条第五款“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一条要取消,将来党的领导是委员会的领导,不是权力集中到一个核心或少数几个人的领导,人民民主选举党员进入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要委员来听命于所谓核心的,更不是来增强“战斗力”的,而是要委员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原则来领导政府,制定政策,行使公权力,所以这一条款必须取消。
  
   党章中“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提法要取消,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所以自由化问题不分姓“社”还是姓“资”。
  
   党章的修改是为了维护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核心原则,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千千万万党员的基本权利,明确党的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所以笔者认为党章在序言部份应进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主权、公民自由、国家机关的权力分立的三大核心原则,并且照抄宪法条款来阐明这三大核心原则,而且要明确阐述社会主义公有制、共产主义道德的基础是捍卫、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施,同时,笔者认为党章在序言部份应阐述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求真务实地捍卫党员权力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常设的全面建设,取消“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提法,总的说来,党章的修改体现了党员的党性原则就是遵纪守法,维护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捍卫组成共产党的千千万万党员的权力和党的组织建设,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力,我不同意你的选择,但我捍卫你投上一票的权力,党员与公民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容侵犯。任何一个忠于党的事业,忠于党的组织的党员,都必须担负起捍卫千千万万党员合法权利的职责,没有千千万万党员,也就没有中国共产党。
  
   另外,为了建设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减少党执政体制改革的阻力,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动荡和不稳定,笔者建议根据宪法而以具体的法律条款来一劳永逸地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在适当时候对人大选举法和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60%或70%甚至更高比例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由中共党员参选,其它的名额由各党派参选,这样的条款一方面在民主、自由、法治的环境下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国家主席、总理、地方人大主任、政府首长等等重要职位都由中共党员出任,一方面又保证党永远不会分裂。笔者认为这一点十分重要,它可以保证将来人民民主、党内民主选举的公正透明,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选,让公民和党员可以把选票投给他们了解和信任的候选人,另一方面它保证在公开透明的自由选举中,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不会动摇,保证国家、社会的基本稳定,保证公民和党员从党内选出最被认可的优秀领导者。
  
   党章经过以上修改后,将能完全地保证宪法权威与实施,将能完全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将大大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将切实保证党员和公民的权利,党的组织制度将从少数人集权的绝对服从的组织制度转变成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双重结合的民主的组织制度,党也会从军事化的组织转化为民主化的组织,将使中国共产党全面进入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新时代。
  
  四、推进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改革,捍卫党员和公民的权力,捍卫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
  
   笔者认为,本建议的党内的反对者,可能会把反对理由说得很冠冕堂皇,但是,反对改革的实质是“扛着红旗反红旗”,是新时期的反党反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在上世纪50-80年代都是一个军事化的政治组织,党内一切权力都属于最高统帅,以最高统帅为中心的最高统帅部其下又有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的首长,而广大党员也就是党的一名士兵,除了服从,就没有什么权力可言,而此时什么是社会主义呢?毛泽东认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邓小平说什么是社会主义不争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到现在,随着参加过解放战争的以邓小平为最高统帅以及其下的首长的相继去世或离职,随着在血与火的革命战争中形成的对上级、对组织绝对服从的军人的行为准则在党内的消退,随着依法执政、民主执政、三个代表、建设和谐社会等理论的出现,党的组织处在一个从军事化组织过渡到民主化组织的时期,而且中国共产党必然要成为一个民主化的政治组织。笔者认为,反对本建设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其过错在于:
  
   第一、反对分子反对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的三个层次,反对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而要继续侵犯党员表达意见的言论自由权利,逼迫党员只能说阿谀奉承的、吹牛拍马的假话、空话而不能讲真话,反对分子反对党员通过自由选举把权力赋与给代表和委员而反对各级委员会由党员从各省、各市县、各乡镇分选区选出,反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全面组织建设而要继续虚化、弱化、边缘化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总的来说,反对分子通过反对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这一基本论述和反对中央、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全面组织建设这一根本措施来反对党的成为民主化政治组织的必然进程。
  
   第二、反对分子反对修改党章以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而保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保证人民对于全民所有的公有、共有财产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是公有制下人民对全民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城市的土地以及国家财政收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的国家机关,所以宪法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度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但是我国政治现实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却要接受所谓党的领导,实际上是接受近60位在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位高权重、人数众多、相对集中的中央委员们的领导,是接受没有人民民主赋与权力的中央委员的领导,这实际上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国务院的“橡皮图章”,破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危害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主权之根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基石,而这样的政治现实在地方同样存在。为了保证宪法最高权威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经过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予权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委员必须全部进入中共中央委员会,而现在中共中央委员会中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成员、担任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职务的成员必须全部退出中共中央委员会,如此一来,新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同理要建设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内,所以必须修改党章以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而保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树立和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施。
  
   第三、反对分子反对对社会制度下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和地方省长、区长、市长和县长的行政权力。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也就是说,宪法和全国人大赋与了总理最高行政权力。但是在有近60名中央委员参与的国务院会议上,总理做为一名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常委,其最高行政权力,大大地缩水,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的权力太小,他不能不对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所以豪言壮语人民总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本建议让中央委员会全部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让担任国务院各部门要职的中央委员全部退出中共中央委员会,这保证国务院及其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也保证国务院及其总理对人大制度内的全国党代表和中央委员会负责,这同时保证国务院各部门首长对总理负责,保证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同理,本建议也保证理顺地方人大、党、政关系,保证地方省长、区长、市长和县长的行政权力。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社会制度下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和地方省长、区长、市长和县长的行政权力,使国家权力政府部门化。
  
   第四、反对分子反对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司法独立的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随着中央委员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党委进入人大常委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的党组织都是人大常委会内党的委员会的派出的组织,相互之间完全独立,不存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正职和副职领导在党内当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的情况,也就不会存在政府官员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去干涉司法的情况,其次,新党章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书面决定”,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的党组只对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委员会以及宪法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个别委员的干涉,党内任何个人和小集体,不论职务有多高,有多少人,都不能绕过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干涉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使任何个人和小集体基本上不可能干涉司法独立,最大限度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法比权大”,全面实现依宪依法治国。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社会主义司法独立的制度。
  
   第五、反对分子反对本方案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苏联共产党垮台前的民意调查表明人民认为苏共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高达85%,而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党员干部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比较严重,这严重损害党的威信。笔者相信目前人民认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也在上升,而本方案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案,由于党委进入人大而使人大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被确立,所有委员都必须经过的人民民主选举而赋与权力,由于选举是自由选举、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人都不会被酝酿讨论出候选人名单,选举的竞争性必然大大的、空前的增强,在竞争性的选举中,只有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保证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党员才能当选,脱离群众的、腐败的、邀宠媚上的、责任感不强的人当选的机率很小,党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保证6000千万党员中的优秀、先进分子能当选人民代表,进而进入党的各级委员会,并在人民民主选举中保证党永远代表包括党员在内全体人民的利益,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总的来说,反对分子反对本方案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反对本建议的人,他们反对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反对党员通过选举把权力赋与各级代表委员,反对中央、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的全面组织建设,反对捍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主权之根本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基石,反对总理负责制的最高行政权力,反对社会主义司法独立制度,反对永远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是地地道道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人在党内不存在,改革势在必行。
  
  五、在新党章、新体制下,加强党的领导,建设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法治国家
    
    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新党章、新体制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将取代不作为的各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将取代权力高度集中的小集体的领导,将取代非人民民主授与权力的党的机关的领导,将取代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行政官员干涉司法的党的机关的领导,人大内党的全体委员将会使党的领导力、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大大地加强和提升,将会革除权力过分集中而造成的压制民主与自由的、司法不独立而被干涉的、腐败蔓延难以遏制的弊端,并必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法治国家。总的来说,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具有民主化、自由化的特点: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具有民主化的特点,此方案切实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大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党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但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党内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党的民主意识和作风都不尽人意,党其实更习惯于利用电视、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来树立小集体及其核心的威信和英明形象,以实现党为民做主、替民做主的执政方式。而新党章、新体制下,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是集体性、经常性、代表性强、权威性强的领导,集体性体现在委员数量多,是小集体委员数量的十倍以上,经常性体现在全体委员可以每周每月长时间地开会讨论、调研事务,代表性强体现在委员们来自各省各地各行各界,他们的提议提案反映我国政治民生的各方面,而小集体人数少而没有这样的代表性,权威性强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合法权威和其决定是民主集中制下少数服从多数的过半数的权威决定,而小集体的权威并没有宪法切实的保证,它依靠过度宣传和压制民主自由而获得,它牺牲少数服从多数的过半数的民主原则而采用三分之二多数的原则,大大降低新一届党中央及政府的决策能力、兴利除弊的能力和纠正错误失误的能力,另外,新的党的中央委员及地方各级委员都是人民民主选举、党内民主选举而产生,具有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双重性,所以各级委员都应向其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其工作与作为,由选举他进入党的委员会的人民和人民代表来考评其工作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这决定了党和党的各级委员必须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做事、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这就使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制度有民主化的特点,所以不论从哪一方面讲,新的人大内党的中央委员及地方各级委员通过人大制度的领导都应取代现行体制下不作为的委员会和权力集中于小集体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将切切切实实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大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
  
   此方案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将保证公民自由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自由国度的必由之路。保证公民广泛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本就没有姓“社”或是姓“资”的问题。目前我国公民没有享受自由权利的重要原因是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现体制运行的保证是树立和维护小集体的威信和英明形象,而“党政不分”的机制必然因政府工作失职失误或腐败等原因而损害小集体的威信和英明形象,所以人民民主和新闻、言论自由等自由权利都受到压制,而这种压制只能使政府失职失误和腐败问题扩大到难以收拾的地步,最后酿成不可挽回的政治事件和损失,而此方案以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代替小集体的领导,使压制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权利的需求和必要性彻底消失,而保证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权利的需求和必要性大大增加,也就是说,党的新、旧两种不同的领导方式、机制和体制决定了党对新闻媒体自由和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的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首先,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都经民主选举而产生,每年都要对人大述职,压制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权利的委员将很难被认可而在竞争性的选举中当选,其次,众多委员构成的人大常委会对于不同意见都有很大的包容性,他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通过的决定和法律有法定权威效力,不用压制新闻自由、公民自由来强调、树立威信和英明形象,而且,自由是新的人大内党的全体中央委员及地方各级委员的基本工作方式,他们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而且由于每一个人大内的党内、党外的委员,不论是属于多数或是少数,都是人民民主或党内民主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他们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政治社会活动家,新闻自由和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是他们获取对国家事务真实信息的渠道,是他们参考人民意愿做出正确的民主决定的保证,最后,他们根据民意对政府进行监管,同时对政府工作失职失误也不用负直接责任,对于政府失职失误,他们要做的就是督其整改或是罢免撤换。总的来说,自由化是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的全体委员的领导基本领导方式,保证新闻媒体自由和公民的广泛的自由权利是新体制下党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全面制约与监督政府工作的基本方式,而党的新领导体制必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法治国家。
  
   此方案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把腐败现象缩减到较小的程度。现价段腐败产生根源在于权力高度集中、司法不独立、新闻不自由,这造成从中央到地方,存在很多基本上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小集体,而当腐败分子被查处时,已经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腐败不被查处时,腐败现象就继续蔓延。此方案实现新的人大内党的中央委员全体及地方各级委员全体通过人大制度的领导,取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小集体,取消所有个人威信,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保证新闻媒体的监督自由,当人民充分利用好自己手中的人民民主选举权时,当人民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自由揭露腐败时,当人民充分利用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司法权力去制约和监督政府时,人民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就会是最有力度的监督,各级各地检察院就会成为遍布全国的廉政机关,党的新执政体制也就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把腐败现象缩减到较小的程度。
  
   此方案加强党的军队的绝对领导,同时实现军队国家化。在现体制下,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领导被虚化、弱化、边缘化,其绝大部分的职能都被小集体行使,而党对军队的领导又被中央军委代为行使,由于军队工作的特殊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际成了军委主席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有时军委主席仅仅是一名普通党员),这造成军委特别是其主席,对党、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有极为特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此方案实现中共中央委员会在北京的常设常务领导,不用中央军委代行其重要职责,也就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由于中共中央委员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党的军事委员会也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从而实现军队的国家化,切实贯彻宪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规定,杜绝任何个人或小集团以武力来干预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
  
   此方案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强化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的作用和地位。在新党章、新体制下,党的领导是通过人大的组织法、议事规则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的,根据人大的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罢免、制定法律、通过决议等工作都实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因此当党委内的多数达不到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多数时,就必须寻求民主党派的支持才能达到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的多数,同理,党委内的少数也可以在民主党派的支持下达到人大常委会的过半数的多数,所以中国共产党必须与民主党派加强合作与协商,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的作用和地位必然被强化,这对于依法治国,对于民主自由,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对于防止党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都有重要的意义。
  
   此方案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做好政治准备。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中所讲的人民,必然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以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适用的宪法原则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服务。从宪法原则可以引申出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定义: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拥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也就是说,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唯一所有者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唯一归属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总的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人民主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完全统一就是要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行使人民主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笔者认为,此方案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做好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准备,这种准备首先是中国共产党服从于人民主权和宪法的最高权威,保证人民民主自由权利,把大陆建设成为民主、自由、法治之区,这样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就是民主、自由、法治国家,届时,全中国就是一个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十三亿中国人民、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实现人民民主联盟的民主国家,在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台湾人民一定会选举出代表来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现中国的完全统一。
  
  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捍卫自身权威,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担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担负着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在党章没有修改至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全协调并保证其实施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人大内的中共代表、常委会内的中共委员应把人大内的党组织建设成为各级党的委员会,并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实施:
  
   第一,加强介入中宣部的工作,对公民、党员、军人、政府官员,特别是各级党委书记和宣传部长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务必要让全社会理解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务必要理解捍卫党员权利和党的组织建设的新概念的民主集中制,务必理解捍卫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捍卫自身权威而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维护人大赋与总理、省长、市长、县长的行政权力,特别是国务院总理的最高行政权力,一方面要抵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压力,撤销行政部门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从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从审计审查预算执行情况、从法院、检察院是否受到来自政府官员的干涉的调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确立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一府两院”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原则,捍卫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权威而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
  
   第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持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工作,务必使新党章与宪法完全协调并保证宪法实施,务必使新党章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主制度完全协调并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务必使新党章能切切实实地保障广大党员的权力,并促成新党章尽快生效,促成把党的委员会建设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尽快完成。
  
   第四,加强介入中宣部工作,宣传人大选举法、人大代表法、人大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人大常委委员、人大代表、人大组织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等有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
  
   第五,宣传好本届人大代表和委员中的优秀分子,搞好下一届的人民代表选举工作,要努力把各行各业的先进党员选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进党的各级委员会,并淘汰不宣传宪法权威、不尊重宪法权威的、不切实覆行职务的代表和委员。
  
   第六,从全国人大代表中增选一、二百名委员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增强常委会的功能和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增选委员进入常委会。
  
   全国人大代表和委员们担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而且都是党执政体制的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其中的中共代表和委员,他们更是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结合,代表着拟议的新党章中体现的新党性,就是党员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成为保证人民民主和公民自由的模范,要成为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模范。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共代表和委员们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数代表和委员一定会推动党的执政体制的改革,而且国家主席胡锦涛、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政府总理温家宝都是由全国人大多数代表选举或决定产生的,所以党的执政体制的改革最有可能在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的支持和领导下顺利完成,总的说来,共产党人为真理而奋斗,要求真务实,要实事求是,想当年,为了民主和自由、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共产党人抛头颅、洒热血,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共和国,现如今,共产党员绝不能做权力的奴隶,臣服于权力的淫威,党员必须掌握党组织的权力,做党组织的主人,推动组织制度和执政体制的改革,以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常务运作来把民主与自由还给党,以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方式把民主与自由还给人民,维护人民主权和宪法的最高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笔者认为,推进改革的进程也是人大代表和委员由少数支持到多数支持的过程,当多数人大代表、委员支持改革时,支持保证宪法权威与实施时,支持新党章时,改革将是无往而不利,中国共产党的新党章一定会产生,一定能达成党的执政、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完美统一,一定能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自由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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