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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监理工程师频繁变动的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此节势必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难度,导致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受损。据笔者所知,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上述人员的变动频率越高。 防范对策:化解此风险的对策很简单,即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 风险:工期延误的风险 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因7种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中“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应顺延。但该条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争议。 如:江苏某公司给北京某开发公司施工一幢商住综合楼。中途,承包人主张:开发公司多次不及时支付进度款,致使无法施工,遂停工。发包人主张:施工企业多报已完成工程量,属多报进度款,我们当然要审核扣减。争议的焦点变成,究竟是施工企业多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还是开发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众所周知,施工进程是一个变动的动态过程,承包人在日后纠纷时,要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属实的,才能证明发包人故意扣减、不及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对于承包人来说,才能免责。 防范对策:承包人在月底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时,可同时用摄像器材对建筑物施工进度状况进行拍摄,固定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风险: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往往要求订立“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的条款,以约束承包人。这样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并不能说是无效的。发包人往往用追索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来抵冲、对抗承包人索要工程的请求。例如,江苏油田某施工企业给某洗浴中心装饰合同纠纷中,逾期竣工 108天,发包人要求追究施工企业违约金108万元,并用此冲抵应付的工程价款。 防范对策: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比如,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为限。 风险: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增却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设计变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势必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动,但是,由于合同中程序性条款,往往导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设计变更而本应相应调增的那部分价款。其原因是,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由于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条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设计去施工,却未及时提出变更价款书面要求。等到竣工结算再提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诚实的发包人往往抓住此点对此部分调增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防范对策:可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要求对方签收;也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关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风险六:挂靠的项目经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虚列成本,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一现象:项目经理通过一份内部承包协议,挂靠在某大型施工企业名下,项目经理自找工程,自己组织施工,定比例上交管理费,以大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约。因此,时常出现项目经理将业主给付的甲工程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到其他项目中,而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甚至虚列生产成本,故意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材料商纷纷起诉总公司索要债务。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已无法约束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来之不易的声誉和施工资质,不得不先垫资偿还材料商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 防范对策:施工企业应与挂靠项目经理签订正式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企业与该项目经理之间建立名符其实的劳动关系;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有如实列支生产成本,不得挪用工程资金等义务。明确只有在如实支出各项生产成本之后,若有盈余,项目经理才有权自主分配。上述条件具备后,如果项目经理仍发生挪用工程款等行为,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可通过刑法的手段、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项目经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定会大大加强。 五、 承包人垫资施工、融资风险 承包人垫资施工实际是穷帮富。四川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就达3 071 726元;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两家置业公司一案中,两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就达高达31 796 795元。企业垫资占了很大部分。 ▲▲建议::现实中很多项目需垫资施工、已无法避免,此类情况应对业主方的信誉、偿债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垫资;签合同时对垫资条款约定好还款时间及支付保障。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建筑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垫资是否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时解释说:承包人垫付的资金确实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应该纳入《合同法》286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并且应该优先受偿。因此,承包人应注意付款的时间不要约定为超过竣工以后的6个月,以免丧失优先受偿权;此外,还应督促业主方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六、施工、业主、监理关系不稳定,业主变脸,口头承诺经常变。 有一对小两口都是干土木施工行当的,自己的小孩也就耳濡目染,一天小孩问妈妈:业主、设计院、施工单位、安 监站、监理都是干什么的?其母回答:业主就象你爹,什么也不干,整天背着个手光知道训人。设计院就象你爷爷,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提着个鸟笼子瞎晃悠,到处指指点点其实啥事也不管。施工单位就象你妈,整天傻干活,忙里忙外,有时还要挨你爹、你爷的训。安监站就象你奶奶,处处看你妈不顺眼,整天唠唠叨叨,但谁也不听她的。小孩又问:还有一个监理单位是什么呢?其母说,监理就像你,说是监督爸、妈的,但又吃爸妈的饭、穿爸妈的衣、花爸妈的钱,只能装装样子监督一下爸妈,不过有时耍起小脾气来,老妈还得还哄着你。实际上,业主和施工单位关系就如同时下离婚率高的婚姻关系,并不稳定。业主经常口头痛快承诺但事后拒不认帐:先干后谈,前后判若二人,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我觉得应该“小事糊涂,大事要聪明”。尤其是对于业主方的口头承诺,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项目经理要有签证意识和习惯,要趁大家关系尚好时及时签下书面凭据。开篇案例中自贡的施工企业应该吸取教训。 七、建筑企业以欠条换工程款 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河南郑州就出现了这么一起案件。郑州市中原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原一建)给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房产)盖楼,江山房产向中原一建支付工程款。每次中原一建从江山房产那里拿到工程款时都需要给江山房产打一张欠条。最后,当中原一建把一座新楼房交给江山房产时,江山房产竟要求中原一建归还所“欠”款项。2004年12月17日,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原一建全额返还借款,并没收借款产生的利息。 工程款官司多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因为发包方不可能在工程没竣工前将工程款全数预支,像本案这样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向施工方追索预付工程款的案件在河南尚属首例。 ▲▲建议:施工企业在领取工程款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业主方的刁难,以欠条换工程款确属迫于无奈,但是施工企业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在打的借条上注明是什么工程、此借条在什么情况下失效(譬如工程进度到什么程度时)等,以便有效避免此类纠纷。 1、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1.投标风险防范:一是建立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承接工程任务。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全面考虑风险成本,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利用企业自身定额,从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投资盈亏预测中确定企业的风险承受度,权衡成本与收益,最后再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标价投标。 二是投标过程中坚持“五不接”原则。投入大额履约保证金的不承接;业主诚信低、实力不强、合同条款过于苛刻的不承接;业主资金不到位的不承接;大量垫资的不承接;理论上亏损的不承接。 2.合同风险防范:解决合同风险问题,一是要求建筑企业管理层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履约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二是应采取措施规避容易产生的风险。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方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如反复斟酌合同的严谨性;不盲目接受业主的免责条款;明确工程款拨付的结算条款,并要求予以公证,为日后解决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3.资金短缺风险防范:一是建立资金管理调度体系,提高资金运行效益。成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规范结算纪律,集中开户,统一管理。改变资金结算和收付分散的局面,变零星的资金沉淀为整体积聚。通过规模运作,加强资金调度,保证银行账户安全、降低企业整体资金成本。在资金管理上,必须明确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项目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保障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建立资金预算、资金划拨、借还款管理和资金管理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业务流程,实现资金的预算控制、日常业务管理控制和资金支付风险控制,以保证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量与流出量的匹配。 二是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建筑企业大量的资金积压和沉淀在存量资产上,这就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现有存量资产的真实状况,了解各种资产的变现性能和变现价值;同时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对企业施工设备进行清理、报废,变卖无使用价值和修复价值的设备,将资金集中投入到急需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为防止盘活过程中发生不当行为,企业可以成立存量资产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管盘活行为。 4.筹资风险防范:从根本上讲,企业融资风险源于举债,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坚持稳健的财务战略。只有保证工程项目利润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才能保证本息到期归还,实现财务收益;同时还要考虑债务清偿能力,即企业拥有现金数量或其资产变现能力强弱,控制贷款和担保规模;合理确定债务资金与自有资金、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比例关系,控制负债经营风险。 5.资金回收风险防范:首先,制定收款策略,保证债权的回收。财务部门应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清理往来账目并对应收账款进行整理,列清欠款详情,分析各项欠款的原因,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收款政策,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其次,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加强拖欠工程款的管理力度。防止前清后欠,清少欠多的趋势蔓延。各级职能部门应将完成清欠工作的好坏与奖励机制、经营考核指标挂钩,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以此加快清欠工作的进度。 再次,加强预算、计划、项目部、财务部门的相互联系,根据工程合同,及时办理变更签证、计算结算单并整理好各项收款资料,及时将应收的工程款收回。 最后,针对拖欠工程款的不同情况,利用以物抵账、以业主资产或工程产品抵账等方法来加速欠款清理。在其他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通过法院采取冻结账号,变卖建设方财产,强制执行等手段依法收回欠款,加快欠款回收效率。 6.收入确认风险防范:收入确认的关键在于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完善代为付款手续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分包人通常需与第三方因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经济交往行为发生资金往来。为此,有些分包人委托项目部代为支付其款项。一些项目部出于控制资金用途之目的,也乐意应允。但这种代付款行为,多数情况下是项目部与分包人之间的约定,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不明示的,或者虽然是明示的但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特别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银行的收款凭据上往往没有显示出是代为付款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更有足够理由认为付款人是项目部,是在与项目部交易。从而据此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有关责任。因此,项目部在为分包人代为付款时需完善有关手续。必须由分包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并由第三人签字确认。通过此举,可以使代为付款行为向第三人明示。同时,在代为付款时还要审查分包人是否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从事交易,签订合同,如果是以项目部名义的,责令其立即解除合同并以其自己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方能代为付款。此外,对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时,在工资支付单上不能以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企业与分包人属下的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注意保留证据材料 工资发放监督不力的法律风险 2008年5月,某工程局将一部分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一包工队施工,包工队负责人为刘某。工程局对刘某所代表的包工队付款时一直采取预借款的方式,再由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后刘某因施工组织不当导致亏损,擅自携款而逃。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便到工程局所在的项目部索要,又到业主单位和政府部门反映。当地政府出面,指出项目部通过刘某发放农民工工资是违法的,督促、责令项目部将这部分农民工工资进行发放。无奈,项目部只得垫付了农民工工资。 风险提示。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恶劣行为不仅令许多农民工拿不到辛苦钱,也让一些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蒙受了不白之冤。按道理,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所雇民工并不负工资管理上的义务。然而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从稳定及建立和谐关系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及法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方垫付工资后,再向包工头追偿几乎无望。 防范措施。选择有资质、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作为分包队伍。这样,不仅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有保障,而且,也意味着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保障。即使负责人携款而逃或恶意拖欠,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其所在企业仍须承担责任。发包方应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约定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对工程款支付进行控制,严禁超付资金,监管分包方资金流向。这些措施均能有效防范分包方工资发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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