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是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充分发挥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引导、示范作用,提高项目立项与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由省科技厅高新处负责)是全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立项与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全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重点领域; 2.编制全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指南; 3.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与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4.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 5.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 申报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所属行业及主导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1、2款规定的范畴; 3.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平均保持盈利; 5.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并已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采用属地化管理方式,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推荐与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所在地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2.向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优秀项目; 3.配合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验收; 4.负责落实地方配套经费。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书”; 2.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 3.向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1.形式审查 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项目立项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择期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1)进一步了解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2)直接了解企业主要领导对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和态度; (3)确认项目内容的可行性及实施条件的成熟性。 2.专家评审 对经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的项目,通知企业编制“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省制造业信息化专家组将集中对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向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评审意见。 3.项目立项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批准立项。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甲方)将与示范企业(乙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示范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规定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 1.对于已经立项的项目,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以立项任务书为依据,包括项目的进度、完成内容及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对实施不力的项目,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停拨后续经费,并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同时主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2.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应向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填写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统计表。 3.受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省制造业信息化生产力促进中心将承担已立项项目的监理工作,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应公正、科学地出具项目实施的监理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 1.项目达到合同任务书目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工作报告??项目主要内容、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应用效果、效益分析、体会和下一步打算等; (2)技术报告??项目内容、系统功能、采用的技术方案等; (3)应用效果报告??应用前后效果对比、存在问题、建议与意见等。 3.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择期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提交书面验收意见。 4.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省科技厅将授予其“湖北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重点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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