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与三方协议
高校毕业生协议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方协议,它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协议用于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确定派遣、就业、接收意向,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认定后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生派遣、档案传递的依据,毕业生据此到用人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从此,阔别象牙塔,踏上工作岗位,翻开人生新的一页。
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下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准备,而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从内容上看,就业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大多是一些框架性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单位、个人、学校三方的意思表示,我们很难直接给它一个简单的法律定性。需要注意的是,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其他形式的协议不能作为大学生接受学校派遣就业的正式依据。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都应该诚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然而,现实中违法就业协议书的情形并不鲜见,其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 , 如毕业生为找到理想的工作遍地撒网,跟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就业协议书”,最后,不得不择一而栖;如学生获得了进一步深造的机会或没能获取相应的学业证书;又如单位对已签约的学生不满意而毁约。就业协议不能如约履行,用人单位可能损失招聘成本,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于毕业生个体而言,工作和生活可能因此受到很大地冲击。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维护就业协议的拘束力和有效性,需要严格就业协议的管理,通常的做法有:一是,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只发给与每位毕业生相对应的惟一一份协议且每名毕业生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二是,协议中设有“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应支付另外两方违约金 元”条款,实践中,为了使该违约金不至于过高或过低,而更具有普遍的执行性和拘束力,已有不少地区的三方协议文本中对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格式条款,如《 2005 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若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数。三是,在协议中明确,“学生如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或未获毕业证书,该协议自动失效”。
要特别提醒广大毕业生的是:现行的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说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就休假、住房、保险、试用期、培训等问题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中约定明确,以作为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法苑 laodongfa.com 胡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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