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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规专栏] 聚焦员工网上聊天(转裁:劳动法苑)  [发表于 2007/3/18]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724   

 聚焦员工网上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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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SN 、 QQ 、网易泡泡……这些网络聊天工具如今对很多人来说已经不新鲜,甚至已日渐成为不少白领的一种重要通信手段。可是,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反映,因其在 MSN 上的私房话外泄成为同事中的流行语,某银行员工愤然辞职,此事引起了人们对公司员工使用聊天工具隐私权问题的关注。

法律问题

  由于大量员工上班时间利用 MSN 聊天,影响了正常工作,于是就有公司出台制度禁止员工这些行为。某公司就是一例:发布了新制度,规定凡在一个月内,在上班时间被发现利用 MSN 聊天三次以上的员工,单位有权予以辞退。小张正在在该制度出台后被网管的监控记录,一个月内聊天六次,当月底即被公司作解除合同处理。她不服,发现聊天就要被解除合同吗?

  其实该公司解除小张劳动合同,是属于员工有违纪行为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都是在员工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明确限制性条件下,并非员工只要有过错单位就能任意解除。只能在员工有重大的过错时,企业才能立即解除。显然公司认为小张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了,但问题在于,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这就要看规章制度了。规章制度本身就有其法定的生效要件。比如要经过民主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才符合制订的程序要件;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法的内容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劳动法(比如劳动基准)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再次,规章制度制订后必须经过公示才能对员工生效,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法律效力。显然,要将上 MSN 聊天作为解除条件的,其违纪行为性质必须“严重”才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可以在次数上进行逻辑上逐步的升级,几次聊天构成一般违纪,几次构成严重违纪;并将一般的聊天行为与有严重违纪性质的聊天进行明确的区分。如果仅仅说有上网聊天的行为,就构成“严重违纪”则没有可操作性,反而带来执行上的不便,久而久之使该条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最后,就是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处分时,应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才行。没有行为或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就先作出处理,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尤其是对员工作出解除合同处理,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规定正确,不能草率处理。如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合同处理,而员工不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举证责任的话,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法苑 胡泉 
 
1 .公司认为某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员工不认为自己不胜任不同意解除,公司将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才不影响公司利益?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 、公司需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同岗位其他员工均能完成的工作而该员工却完不成,都是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但这需要公司有对该员工职位的考核标准,而该员工不能达到该标准。 2 、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另行安排工作,该员工仍然不能胜任; 3 、在此情况下,公司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并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如果没有提前 30 天通知,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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