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求解:保密合同、竞业禁止、职务发明 -------------------------------------------------------------------------------- 某企业新开发一个项目,聘请了一位工程师。由于这个项目是一个新的项目,这间公司原来没有这方面的 技术人员和其他技术基础,一切都要这位聘请来的工程师从头做起。聘请这个工程师的时候,双方没有详 谈待遇、权利、义务问题,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项目已经进行了将近一年,目前刚刚进入赢收期。这时老板想起来要与这位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和技术保 密合同。这两份合同的文本由企业拟定出来以后,工程师对其中的几点持有异议: 1.合同规定聘用期三年,该工程师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同行业的工作。工程师认为,我就是学这个专业 的,离开了这个行业我根本没法就业,工程师认为这个条款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利,并且直接影响到他的生 存。 2.合同规定工程师离职三年内负有保密责任。工程师认为这个保密责任界定不清,而且现有的一切技术都是他来传授的,不能因为教了一个学生就没有资格教第二个学生了。 3.针对工程师第2条异议,公司答复:让工程师将自己已经掌握的技术一条一条的列出来(称为事先声明),并且列出来的技术企业需要时必须能够拿出来,列举之外的技术就是公司的知识产权,视为来到公司以后“职务发明”。工程师又提出异议:首先我没有能力完全罗列我已经掌握的技术,相信谁也没有这个能力。并且,我学到的技术绝大多数是从大学里学到的、读书学到的,是公知公用的技术,不是我的专有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事先声明”意义不大。因为公司聘请我的原因就是因为我掌握这些知识和技术,并且工作证明我能胜任现有的工作。另外,我确实有一些独特的技术,但是在没有获得相应的回报之前,我没有义务将这些自己的研究成果“无私奉献”。如果因为不拿出来这些技术就不能胜任现有职务(当然拿出这些技术来公司会因此获得很高的利润,但这应该是有条件的,我要求获得相应公司股份),公司可以现在解聘我。公司既然不肯解聘,说明我还是能够胜任现在的工作,对得起现有的工资的。再说,我如果将自己研究开发的技术一一列举,几乎等于把我的独有技术全部奉献出来,个人的保密问题就实现不了了。工程师还认为,“职务发明”不应该以时间界限来判断,而应该以公司是否下达这项研究任务、是否提供研究经费和条件,是否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和奖励为判断依据,而不能“凡是没有事先声明的,就是职务发明”。这种“事先声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个人就没有这个义务。 事情就这样僵持起来,到目前还没有答案。 愚顽观察,这间公司的真正意图是希望通过两个合同迫使这名工程师将自己的专有技术无偿贡献出来,设计各种“堵截”条款是为了让这位工程师没有其他“出路”。工程师则认为这是“卖身”合同,无法接受。 老板还亲自找这位工程师谈话,说这些条款不一定“真作数”,你只要先签订了,先把你的技术变成利润,下一步我就考虑给你股份。工程师认为这样不可靠,合同已经签订,就是“作数”的,除了白纸黑字非有办法证明什么。 这里面有一些老板的“计策”在内,看来这个工程师也不傻。但其中确实也还有一些法律难题。例如,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竞业禁止”条款与员工劳动权利如何界定?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个人的技术秘密如何取得平衡?(还有一个插曲,这位工程师去年刚到这个企业时,公司有人沉工程师出差的机会,撬开工程师的箱子,复印了工程师的全部笔记——但是没有关键技术在笔记本上)。由于箱子无法恢复原样,工程师对这个事件是知道的,这件事使得工程师加倍警惕。 希望大家就这个情况从多个角度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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