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招标合同类型之三--成本补偿合同 成本补偿合同有以下七种形式: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成本补偿加费用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1)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根据这种合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支付的人工、材料、设备台班费等直接成本全部予以补偿,同时还增加一笔管理费。所谓固定费用,是指杂项费用与利润相加的和,这笔费用总额是固定的,只有当工程范围发生变更而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时才允许变动。这种超出规定的范围是指在成本、工时、工期或其他可测项目方面的变更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上下10%。 (2) 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 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相似,不同的只不过是所增加的费用不是一笔固定金额,而是按照成本的一定比率计算的一个百分比份额。 (3) 成本加奖金合同 奖金是根据报价书的成本概算指标制定的,概算指标可以是总工程量的工时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货币形式,在合同中,概算指标被规定了一个底点和一个顶点,投标人在概算指标的顶点下完成工程时就可以得到奖金,奖金的数额按照低于指标顶点的情况而定;而如果投标人在工时或工料成本上超过指标顶点时,他就应该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直到总费用降低到概算指标的顶点为止。 (4) 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根据这一合同,投标人得到的支付有三方面: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以及管理费在内的全部成本;占人工成本一定百分比的增加费;酬金。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通常有三笔成本总额:报价指标成本、最高成本总额、最低成本总额。在投标人完成工程所花费的工程成本总额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总额时,招标单位要支付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费用、杂项费用,并支付其应得酬金;在花费的工程成本总额在最低成本总额和报价指标成本之间时,招标人只支付工程成本和杂项费用;在工程成本总额在报价指标成本与最高成本总额之间时,则只支付全部成本;在工程成本超过最高成本总额时,招标单位将不予支付超出部分。 (5) 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 在这种合同下,招标单位补偿投标人所花费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等成本,另加付人工及利润的涨价部分,这一部分的总额可以一直达到为完成招标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范围而给的保证最大酬金额度为止。这种合同形式,一般用于设计达到一定的深度,从而可以明确规定工作范围的工程项目招标中。 (6) 成本补偿加费用合同 在这种合同下,招标单位向投标人支付全部直接成本并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是对承包商所支付的全部间接成本、管理费用、杂项及利润的补偿。 (7) 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在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下,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工时用一个综合的工时费率来计算,并据此予以支付。这个综合的费率,包括基本工资、保险、纳税、工具、监督管理、现场及办公室的各项开支以及利润等。材料费用的补偿以承包商实际支付的材料费为准。 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者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采用总价合同时,招标、投标双方要对工程的详细内容及其各种经济技术指标都必须搞的一清二楚,否则将有蒙受损失的风险。总价合同有四种形式: (1)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已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做了估计并已包含在合同的价格中。使用这种合同时,必须对工程在图纸和规定、规范中做出详尽的描述,如果设计和工程范围有变更,合同总价也应相应变更。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而且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 (2) 调值总价合同 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现价进行计算的,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影响所使用的工料成本时,合同总价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得很明确的项目,但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均可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是指由于发包人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分项工程量,由承包人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即构成合同总价。由于发包单位详细地划定了分项工程,就有利于所有投标人在统一的基础上计价投标,从而有利于评标时进行对比分析,同时,这个分项工程量表也可以作为工程实施期间由于工程变更而调整价格的一个固定基础。在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不需要测算工程量而只需计算在实际施工中工程量的变更,因此,只要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这种形式的合同管理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在这种合同中,准备划分和计算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的时间,从而也就延长设计周期,拖延了招标准备时间。 (4) 管理费总价合同 管理费总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雇用某一承包公司的管理专家对发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合同,由发包单位向承包商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的合同。采用这种合同的重要环节是明确具体的管理工作范围。 从招标单位的角度来看,总价合同有以下优点: 1. 可以在最大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造价并使之固定下来; 2. 招标单位在主要开支发生前,对工程成本能够做到大致有数; 3. 承包人或投标者承担较多的风险; 4. 评标时易于选定最低报价单位; 5. 在施工进度上极大的调动了投标人的积极性; 6. 招标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的对项目进行控制 同时,采用总价合同,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 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2. 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点和价格调整情况,应使投标人的风险是正常的和能够接受的; 3. 必须将统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 只有当行情对于投标人有利时,采用总价合同才能招来有竞争力的、合格的投标人。 国际工程招标合同类型之二--工程单价合同 工程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位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工程单价合同有两种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 (1)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按照估计的工程量表,乘以合同中的单位工程量价格,从而得到工程的总价格,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 (2) 纯单价合同 在纯单价合同下,招标人只向投标人给出工程的各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投标人只需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工程单价合同的优点是: 1. 在招标前,招标人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 2. 能鼓动投标人提高工作效率,因为按国际惯例,低于工程单价的节约算作“成本节约”,节约的工程成本便是承包人的利润; 3. 招标单位只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因而可以减少意外开支; 4. 合同结算时,只需对那种不可预见的、未预先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程序比较简单。 同时在工程单价合同中,招标单位必须对工程单价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以便承包人能够进行合理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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