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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与对策思考
发布者:蒋荣华 来源:湘潮 点击: 发表日期:2013-01-20

  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因素显然是多方面的,破解难题的途经和方法也无疑是多方面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原因和对策。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和市场经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新背景条件下,有必要着眼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过程和转化链的要素入手,来进一步审视分析这一命题的关键难点,梳理解题的思路和对策。

  一、成果转化系统的瓶颈障碍

  “转化”,通常是指从一种状态过渡或衍变到另一种状态的现象和过程。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涉及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即科技成果逐步成熟、完善以适应产品化、产业化的全过程。宏观看,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大系统,其良性运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动力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约束机制、激励

  机制、调控机制等。微观看,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包括实验室研究、中间试验、工业性实验、工厂化生产等诸多环节,而不仅仅指从实验室到工厂车间这两点之间的“惊险一跳”。与此相联系,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还可大致划分为创造和提供科技成果的“供体”(研发机构)、接纳并物化科技成果的“受体”(物质生产企业),以及沟通供求双方关系的“媒体”等三大环节。如果在上述运行过程中的某环节内部或相互之间的链接状态出现问题,便会造成整个转化过程的运行不协调甚至断链。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真正涵义,就在于它必须动态地适应科技研发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市场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接纳程度,以及科技成果转移的环境支持程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变化趋势。

  基于上述认识,观察分析湖南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显然还存在着“供体”活力不足、“受体”需求不旺、“媒体”素质不高和链接状态不佳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1、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研发能力不强,切合市场需求的成果不多。

  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作为湖南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之一,一方面由于考核体制、机制的不完备和传统观念的制约,自身的科研行为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较差,许多成果停留在论文发表、实验室成功、原理样机和研究报告通过的阶段,还是一种不能实际应用的单元技术或实验室技术,被鉴定“首创”、“领先”之后便束之高阁,无法被企业立即应用;另一方面,倡导科研单位自己搞成果产业化的做法,往往因其资金、技术、场地、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而事倍功半,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违背科技成果的转移要在社会上下游部门之间建立密切分工协作关系的客观要求。

  2、企业创新能力和有效需求不足,没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

  据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湖南省规模工业企业的科技机构设置率仅11.1%;全省规模工业企业开展了科技活动的仅占14.4%;开展了研发活动的仅占7.6%。此外,来源于国家、部门和地方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仍然是全省主要的成果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科技成果产生的直接动因主要还是政府科技计划,而不是企业需求。另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的技术市场需求目前还不够成熟,许多企业对新技术和新成果不甚敏感,眼睛只盯着比较成熟的现有技术上,不愿为成果的转化承担过程性风险,甚至不少企业还提不出自身发展的下一步技术需求和产品更新换代的方向。更多的中小企业则是技术力量薄弱,生产条件落后,投资资金不足,无力为成果的转化承担风险,因而在接受科技成果时经常困难重重。

  3、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相对不足,加剧了科技市场供需之间的矛盾。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普遍缺乏,例如从基础研究到中试再到产业化,我国的投资比例是1:0.7:100,而发达国家是1:10:100。湖南在全国又属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省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经费投入不足矛盾更为突出,政府的财力十分有限,每年有限的财政经费又分散在不同行业和科技计划的众多项目中。2005年,在全省科技活动经费筹集中,企业筹集占77.5%;科研机构和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筹集占5.4%;高校筹集占13.8%;其他渠道筹集占3.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筹集的科技经费之中,企业自有资金占87.2%;政府资金占3.6%;金融机构贷款占6.4%;其他渠道筹资占2.8%。可见,湖南目前金融机构贷款还只是个小头,而民间资本则由于没有很好的回报机制,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状况必然会使科技市场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科技资源浪费增大,无法有效形成投入――产出――增值――再投入的有效机制。

  4、科技转化主体“散”,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慢。近年来,湖南省各类科技转化机构如生产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产业化基地等建得不算少,但还未能真正适应技术转移需要、形成有效的创新产业化链条。此外,许多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想自行转化,却缺乏资金;想转让,又无健全规范的技术市场支撑。问题的表现是科技成果评估功能不健全,技术交易保险基本空白,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比较缓慢,症结则是缺乏必要的服务功能和支撑体系,特别是没有把着力点放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整体优化和一体化建设上。要知道,在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科技活动或经济活动往往都有着不同的目标、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因而它们之间就客观存在着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对分离、分工和协作。科技成果形成与转化的不同环节、不同机构如果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是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和技术市场不能有效的形成并发挥作用,这同样也是违背科技发展规律性的表现。

  二、促进成果转化的对策思路

  既然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供体”、“受体”和“媒体”等环节存在一些缺憾,从而科技研发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市场对科技成果的接纳程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支持程度等方面都不太相适应,那么解决问题也就不妨从如何调动“供体”活力、激发“受体”动力、提升“媒体”素质和完善链接状态等几方面来把握。

  1、加强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当前湖南面临的许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是科研人员无力解决、科研单位无法解决、企业也难以解决的。而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都有着无法替代的资源动员能力,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的推进上政府也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有关研究表明,科技成果从研发、生产到市场化、产业化过程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有着不同意义的作用。越是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度与速度就越依赖于中央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是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地方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要大。从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角度来看,越是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的转化就越依赖于非市场因素作用的强度,如创新基础设施、社会创新文化等;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因素作用强度越大,如科技市场需求、科技型企业家队伍等。因此,目前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能以及发挥这些职能的方式,重构政府与企业、科研院所以及中介机构的关系。

  政府在市场机制下的转化促进作用,应是以宏观调控、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为主,以多种方式示范、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要注意协调政府各部门、各计划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主要的:

  一是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进入市场的科技成果多已具备商品的一般特征,流通不能无序,政府的监管职能不能缺位。政府以及由政府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成果的知识产权、研发状态、技术水平、市场预测、投资估算、风险系数等给予科学评价,建立必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风险资金介入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鼓励和扶持原始创新。当前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创新能力的约束。今后对于原创特征明显、人员素质出色、有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研项目,要通过严密、科学、规范的立项评估,在合理测算科研成本和加强过程管理的基础上,予以重点扶持,确保需求,全程服务,及时向社会推介,动员风险投资机构及企业介入,尽快抢占科技制高点。

  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要尊重企业选择适用技术的自主权,对企业或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环保政策等前提下,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数量限制,宽进严出,变前置审批为后期评审。并相应调整计划形式和经费资助方式,通过编制面向企业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鼓励企业前期投入,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择优后期资助。利用有限的科技投入,引导尽可能多的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充分激发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四是着眼于促进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机制的形成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建立,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政府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行为,强化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行为上,主要应定位在如何缩短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供给与需求单位的时间和空间距离上,激发微观单位的动力,形式外在压力,保持相互之间的衔接。政策的制定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大系统和全过程出发,在促进科技成果供给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需求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整体化的政策等方面,形成体系上的一体化和整体上的优化,避免“头痛医头”、“捉襟见肘”,形不成合力。

  2、正确引导,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终取决于企业和整个社会需求的拉动,尤其是作为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拉动。

  从政府角度看,一是要通过产业导向政策、科技进步政策、创业投资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引导企业切实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激发企业对科技成果应用的内在需求,改善经营者短期行为。二是要力促企业以产权制度的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使产权关系由模糊走向明晰,使产权结构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使产权流转的凝固化走向产权转让的市场化。三是要力促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企业科技投入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的中试基地和企业的技术依托单位;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制度等。

  从企业角度看,则要特别强化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企业要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就不能仅仅限于被动地做科技成果的吸纳方,必须敢于挑战风险,把握市场先机,积极主动地开展研发和转化运用,积极主动地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成为科技成果的生产方乃至转让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3、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力促产学研一体化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互动效应。

  企业无疑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但当前单纯地强调企业的这种主体地位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认识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体系的层次结构,相应地建立和完善整个区域的多层次、多环节有机结合的创新与转化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需要通过更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更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来进行,其中当然包括企业、政府、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社会其他要素在内,必须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针对目前科技产业化体系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散、乱、互相分割的状况,今后应致力于形成一个由政府所主导或支持,由相同或相近产业,或者其他关联产业内的企业之间,结合相关科研院所,按照自愿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组织起来的专业化协作和联合研发与转化体系。具体内容包括:通过深化改革现行科技管理体制,及时把有关产学研一体化的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去;完善现有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产学研成果创新与转化的管理纳入科技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订单”来确定研究课题,开发课题研究;从机构、人才、信息、中介等方面为产学研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协调行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组成共同参股或相互持股的经济实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各种中试基地,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示范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

  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和技术市场建设。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桥梁,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纽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今后要突出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官产学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全方位服务,推进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社会化、产业化。特别是要以法规的形式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让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和咨询服务机构,包括进一步制定新的方针,创新发展技术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推进技术、人才、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并形成网络化;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为方向,通过扶植、培育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使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跃上新台阶,推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在技术市场建设方面,一是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建设,拓宽成果转化的信息渠道。二是要加强技术市场的组织建设,建立若干独立的具有工程枢纽性质的大型技术市场,为科技成果的转移提供诸如咨询、交易场所、定价评估、仲裁、网络中心、牵线搭桥、信息收集与传播、人力资源培训等一切便利条件。

  5、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渠道。

  针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总量不足、产业化回报率不高等问题,今后必须加快构建国家、企业和民间三方都有积极性的研发和转化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大力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渠道。

  一是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近年来湖南在省级财政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的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资金支持乏力的矛盾,但从发展需求来看还很不够,今后应全面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在不断增大投入总量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推广重点,明确具体的推广目标,抓典型、搞示范,逐步予以重点突破。

  二是要建立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信誉保障体系。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中的“中试”和小企业孵化过程中资金短缺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相应的政府金融支持机构,提供创业长期低息优惠贷款,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渠道。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现有政策法规落实到位,如对资本投入,应成立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机构,建立信用保全制度,为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政府担保;建立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三是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风险转移与分散政策,例如对于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一般主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商业化较为困难,或者利用市场难以实现有效的转移与扩散的科技成果,政府要利用行政手段实现转移、扩散。要兴办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竞争性行业及高精尖项目的风险技术投资,同时对风险资本市场起引导作用;特别是要鼓励不同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资本形式和主要投资机构。配合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逐步建立科技企业的“柜台交易市场”;创建和发展专业性的科投投资基金;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融资者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参考文献:

  [1] 杨永年,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若干问题[J].科技成果纵横,2003(2).

  [2] 周宏,科技成果转化再思考[J].安徽科技,2002(9).

  [3] 教育部课题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M].2005年2月.

  [4]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税发[1999]6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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