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作行为可以使研究开发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克服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激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之间的协调可以消除研究开发的重复投资,承担单个企业无法独立承担的重大研究项目。格罗斯曼和夏皮罗(Grossman and Shapiro,1986)认为,技术的研究开发合作会加速创新的进程,原因有二。其一,当专利保护不完全有效,且创新造成溢出时,单独开展研究开发的企业不会使其创新对手的正外部性内在化。这样,从产业观点看,会出现研究开发上的投资不足。研究开发合作至少会矫正成员之间的外部性,并因而增加成员的研究开发支出。其二,有这种情况,从事研究开发的固定成本太高,以至某些企业不可能自己单独使用研究开发的手段。而研究开发的合作则可以给这些企业一种利用规模递增收益和承担研究开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