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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专利产品
发布者:李榕年 谢宇强 李凤 来源:中国技术市场报 点击: 发表日期:2011-09-22

  第二次修正的中国专利法加大了专利的保护力度,因此,弄清保护对象,明确专利产品的定义更为重要。

  目前我们见到的“专利产品”的定义有两种:一种为“专利产品是指和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写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另一种为“专利产品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具体是指得到说明书予以支持的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产品”。

  专利法第59条中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就产生了应首先判断这个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的问题。另外对于使用了专利技术作为一个产品中部分零件或组分的产品又应如何看待呢?这里不妨举一个例子说明:如果一个搞食品真空保鲜的发明人,为解决保鲜盒在放入食品、抽真空达一定真空度后,为长期保证此盒不致出现泄漏而造成真空度下降,发明了一种构思巧妙的密封阀,即这个密封阀就是此保鲜盒的一个小零件,但实际这种密封阀也可被用于其他真空保干燥的盒、袋,以及真空防霉菌等等多种产品上,以保持其真空度不致下降。这种情况下作为这个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写权利要求时,其权利要求定义的产品名称既可以是“一种食品保鲜盒,包括有……,其特征在于:其密封阀……”;也可以是“一种密封阀,……”的两种写法。如果此阀确具专利三性的话,我们知道后一种写法对其发明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前者,但不论在权利要求书中如何定义其产品名称,这个发明的要点只是在密封阀上。

  其次,我们知道对于一个按“权利要求所定义的产品”——专利产品来说,无论权利要求如何定义产品名称(譬如上例),专利法对这个产品真正给予保护的只能是这个产品上所采用的专利技术的那部分内容。这一点在国外也是如此。如我们曾在一个日本公司生产的游戏机壳体上看到了被注塑出的几个国家的专利号,经检索后知道,它们既有结构上的专利,也有方法专利。又如另一个日本公司在其墨粉盒包装与说明书中就标出了11个国家和地区的29个专利号。实质上应该说在一个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其被保护的不是这整个产品,而是产品上使用的这些专利技术。一个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号越多,只能说明此产品上采用的专利技术多。

  第三,一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只有在还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时,才能称之为专利技术,而采用了这个专利技术的产品才能称之为专利产品。因此,一项专利技术一旦因保护期满终止或因其他事由提前终止专利权时,虽然其技术内涵没变,但它已经是一项普通技术了,而采用了这项技术的产品,此时不能称之为“专利产品”了。

  第四,专利法第11条、实施细则第2条等几处使用的“产品”与“方法”两个词,仅是为解释问题叙述上的需要,不应将其做绝对化的理解。事实上无论是“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最终都要在“产品”这个有形物上体现出来,正像世界上没有绝对纯的物质一样,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也不会永远能被分割得一清二楚,有时一项专利既包含产品性也包含方法性。非要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而另一者在产品上的体现认为不是专利产品,这样难于行通,最终会与立法宗旨不一致。我们把体现出产品性或方法性专利的技术产品均认为是专利产品,并不会妨碍我们依据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内容对之保护,这样也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了。

  所以说采用了专利技术的产品即是专利产品,这样说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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