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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阻碍何在
发布者:佚名 来源:中国日报 点击: 发表日期:2011-12-21

  ■目前,资金投入不足,科学家和企业家双方难以达成合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是阻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三大主要现实因素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主要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

  北京某研究所研制成功一个高科技新产品,投放市场后,科技人员就开始急切地等待着好消息。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该产品竟然卖不动。情急之下,该所所长到一家商场“微服私访”。热情的售货员一直给他介绍推荐好多其它同类型商品,直到所长点名要“买”他们自己研制的新产品时,售货员这才从货架上取下来。

  “为什么不介绍推荐这种产品?”所长问道。

  “我们也知道这是一个好产品,但卖这种产品没有奖励提成。”售货员的回答让所长恍然大悟。他们对症下药,制定了销售奖励办法,不久该产品便迅速打开销路。

  这则听似笑话的真实故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拿出最初的实验成果,到此后的小试、中试、生产,从产品到被消费者认可、购买的商品,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上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比较缓慢,既有研发与生产各行其是的历史原因,也有许多现实因素作梗。在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研发、中试、应用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而我国约为1∶1.03∶10.55,后两个阶段的投入明显不足。同时,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专业性很强,许多金融机构和风险资金难以准确评估其经济价值和市场前景,导致大量高新技术得不到急需的资金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科学家和企业家双方的合作。而持有技术的科学家往往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过分爱惜、对转化的难度和风险认识不足,在合作中要价偏高,影响了投资者的合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许多急需新技术的企业或者因为自身的技术承接能力太低,或者急于求成、不愿承担转化中的风险,也导致许多新技术、新产品束之高阁。

  科技成果转化缓慢的另一个因素,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是通过依法保护维护创新者的合法利益,从而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创新。而目前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很多转化的新产品刚进入市场就会遭遇仿冒或盗版,投资方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制约。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技术设定了经济发展可能达到高度的上限,但它实际上能达到多少,则由制度决定。毋庸讳言,目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还很不完善,相关机制、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为此,许多专家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目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性问题,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主要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相关各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节渠道,让更多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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